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联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章程》和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 会议审议的《关于同意曾明女士辞去财务总监职务并聘任陈飞彪先生 为财务总监的议案》,我们经查阅被提名人的相关简历资料,现发表 以下独立意见: 1、被提名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并具备履 行相应职责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不存在《公司法》第147条规定 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 场禁入者且未被解除的情形。 2、公司董事会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聘任陈飞彪先生为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马大为 杨伟程 黄 娟 2012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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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2-01-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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