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威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根据公司2022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6月2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三、公司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五、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增强激励对象的工作责任感、使命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授予日为2022年6月2日;向符合条件的187名激励对象授予969.902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1.92
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