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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雪制药: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3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永辉、徐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70号),主要内容如下: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王永辉、徐力:

经查,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雪制药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是公司及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披露不及时。截至2022年6月2日,除已经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作为被告,涉案金额合计5.4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14.49%,其中,未结案的涉案金额合计

5. 15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70%。上述诉讼累计涉案金额达到信息披露标准,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是公司及子公司基本账户被冻结信息披露不及时。2020 年以来,香雪制药及子公司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截至2022年6月2日的实际冻结金额为0.16亿元,冻结原因均为涉及诉讼,其中,上市公司及子公司的8个基本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600.07万元,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你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永辉、董事会秘书徐力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

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香雪制药、王永辉、徐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王永辉、徐力已深刻认识到上述方面存在的问题,将深刻吸取教训,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水平,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警示函中涉及的诉讼及银行账户被冻结相关事宜公司在积极寻求合理的处理方案,并已聘请了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利益,同时,公司也会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争取尽快妥善解决诉讼事项和解除相关账户的查封。目前相关诉讼和部分基本账户被查封未对公司日常收支和经营活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仍在正常开展,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对公司经营无重大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州市香雪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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