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2022年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符合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发行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公司竞争力,保障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本次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预案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有助于优化公司财务结构,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公司整体发展战略,以及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的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优化产品结构,提高盈利水平,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因此,募集资金的用途合理、可行,符合本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裁、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本次报告已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出具承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就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填补回报的相关措施;同时,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对公开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
出了相应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作出的承诺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订的《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能够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可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制定<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为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奠定了良好的制度基础,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吴坚 许文才 张力上
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