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及整改情况的公告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奥瑞金”或“本公司”、“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自2012年10月上市以来,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运营,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公司的治理水平。
鉴于公司拟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经自查,现将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或处罚的情况及整改措施公告如下:
一、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68号)
1.监管关注事项
2019年5月24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中小板监管函【2019】第68号):
2018年10月30日,公司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预计2018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7.04亿元至8.45亿元。2019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7.16亿元。2019年4月27日,公司披露2018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18年度净利润为2.25亿元。2019年4月30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2018年度经审
计的净利润为2.25亿元。公司在2018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净利润均不准确,与实际净利润差异较大,公司未能及时、准确地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11.3.3条、第11.3.7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周云杰、董事兼总经理沈陶、董事兼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王冬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2.整改情况
公司2018年度实际净利润与公司在2018年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中披露的存在较大差异,主要系公司的联营公司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2018年度审计报告被审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与其合营企业其他股东存在仲裁和诉讼,且在2018年末公司此项投资的股票市价低于账面价值,存在减值迹象。公司进行相关工作,获取了相应的资料和信息,并与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进行了沟通。经公司聘请的专业评估机构对中粮包装控股有限公司的股权投资进行减值测试,对该项投资可收回金额进行了评估,并根据评估金额计提减值准备50,085.97万元。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影响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50,085.97万元,相应减少公司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所有者权益。
公司对本次业绩差异的原因进行认真分析,在日后的工作中将进一步加强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加强对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学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重视上述问题,总结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避免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章良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41号)
1.监管关注事项
2021年3月15日,公司副总经理章良德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章良德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41号):
2020年7月13日至2020年10月27日间,公司副总经理章良德先生母亲陈水茶女士名下证券账户于多次买入、卖出公司股票。上述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对章良德先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2.整改情况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章良德先生及其母亲陈水茶女士亦积极配合、主动纠正,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如下:
(1)陈水茶女士本次短线交易行为产生的损益为74,277.29元(计算方法:
收益=累计卖出成交金额-累计买入成交金额,未计算最后一笔买入的浮亏);同时,其2020年10月19日,获得本公司2020年半年度权益分派现金53,504.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规定,陈水茶女士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合计127,781.39元由董事会收回并上交公司。
(2)章良德先生对于未能及时尽到告知和督促义务深表自责,章良德先生及陈水茶女士已认识到本次违规交易的严重性,并承诺将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相关规定,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其母陈水茶女士承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本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卖出本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本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本公司股票。
章良德先生声明其本人并不知晓其母亲陈水茶女士股票交易相关情况,且未告知其公司经营的相关情况或其他内幕信息;章良德先生的母亲陈水茶女士声明,其委托他人操作证券账户,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卖公司股票,上述行为为个人行为。
(3)本公司董事会向章良德先生及陈水茶女士进一步强调了有关买卖本公
司股票的规定,要求其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同时,本公司董事会要求本公司所有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再次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新证券法做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审慎操作,督促相关人员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并建立例行检查和自查机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69号)
1.监管关注事项
2022年3月30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监管函》(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69号),上海原龙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原龙”)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奥瑞金于2022年2月24日和3月11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补充公告显示,上海原龙、北京二十一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原龙华欣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联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阳商贸有限公司、北京原龙京原贸易有限公司、北京原龙兄弟商贸有限公司、周原、沈陶、章良德、张少军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对公司的持股比例自2019年8月14日至2022年2月22日,从45.29%变动为36.15%,累计权益变动比例达到9.14%。上述主体未在2020年7月持股比例变动5%时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履行权益变动义务。上述主体持股减少超出5%后的4.14%变动中,2.6531%系因公司股本增加导致的持股比例被动减少,1.4495%系因可交换公司债券换股导致。
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11.8.1条的规定。
2.整改情况
公司在收到监管函后,立即将监管函转达至上海原龙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上海原龙及其一致行动人充分重视本次问题,并积极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整改,吸取教训,杜绝本次问题的再次发生:
(1)加强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则的学习与理解,全面分析并总结本次问题的经验教训,强
化关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重要性的意识;
(2)加强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之间的交流沟通,充分认识及时沟通的重要性,强化合规意识;
(3)进一步加强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提高规范运作的意识,按照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确保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变动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决策程序,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做好股份变动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信息披露工作。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奥瑞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