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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园林:关于收到股东律师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3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股东律师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或“东方园林”)分别于2022年5月24日、5月27日收到北京市京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京顺律所”)寄送的《律师函》,就函件所述内容,经向相关股东了解,公告如下:

(一)2022年5月20日,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何巧女女士向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朝汇鑫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汇鑫”)发出《关于收回股份表决权的通知函》,主要内容为:2019年8月,朝汇鑫与何巧女、唐凯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何巧女、唐凯持有的东方园林16.8%的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朝汇鑫,委托至朝汇鑫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持股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之日止。因自2019年8月以来,朝汇鑫及一致行动人始终未采取向何巧女、唐凯购买公司股份或采取其他增持行为以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该行为阻止了《表决权委托协议》所附委托终止条件的达成,造成协议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因此,何巧女和唐凯即日起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收回《表决权委托协议》中提到的东方园林16.8%的股份的表决权。

(二)2022年5月23日,朝汇鑫向何巧女方回函,主要内容为: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之约定,朝汇鑫及一致行动人在实际持股成为东方园林第一大股东之日前,何巧女及唐凯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将授权股份的表决权委托于朝汇鑫;未经朝汇鑫书面同意,何巧女及唐凯均不得单方解除该协议。根据《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何巧女及唐凯共同承诺,授权委托期限届满前不存在或可能存在被自身或任何第三方处置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被平仓、司法执行、司法拍卖等。若上述授权股份在委托期间被二人或任何第三方处置,则二人应自出现前述处置情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补充授权股份,确保朝汇鑫所获得的授权股份表决权的

数量为东方园林总股本的16.8%。自成为东方园林股东、接受授权股份表决权的委托后,朝汇鑫及一致行动人一直严格遵守约定且积极履职,为公司经营勤勉尽责,不存在任何违反约定之情形。因此,何巧女作为公司股东亦应采取积极措施,以扭转股价低迷的境况、实现经营积极向好的目标。

(三)2022年5月24日,公司收到京顺律所寄送的《律师函》,其接受何巧女女士的委托,告知公司何巧女女士就收回公司16.8%的股份对应表决权相关事宜已书面通知朝汇鑫。当日,经公司向控股股东了解,朝汇鑫已在收悉相关通知的第一时间进行回函,且明确表示相关表决权的委托为无条件、不可撤销。公司根据股东大会现场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披露了表决结果。

(四)2022年5月27日,公司收到京顺律所寄送的《律师函》,其接受何巧女女士的委托,再次声明其与朝汇鑫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已于2022年5月20日解除,但公司在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未按照何巧女针对2021年度股东大会议案二《2021年董事会报告》的投票意愿进行表决结果统计,仍将前述16.8%股份对应的表决权计于朝汇鑫。

(五)经核查,2022年5月24日下午召开的股东大会共审议12项议案,其中朝汇鑫对全部12项议案投赞成票,何巧女通过通讯方式表决,连同其接受唐凯的委托,除对议案二《2021年董事会报告》投弃权票外,对其他11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就上述表决权委托事项,公司委托北京市中业江川律师事务所出具《关于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间表决权委托事宜及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事宜之专项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明确:何巧女女士上述单方通知解除《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行为,并未发生解除该协议之效力。授权股份对应表决权委托期限届满前或何巧女女士及唐凯先生与朝汇鑫公司就解除表决权委托之事宜达成合意前,朝汇鑫公司有权依约独立行使授权股份之表决权。基于此,以及实现保证东方园林公司自身稳定发展及维护相关协议主体、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之目的,东方园林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并不存在虚假记载、虚假披露之违规情形。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股东关于表决权委托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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