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935 证券简称:天奥电子 公告编号:2022-031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文件的说明公告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 年1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收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给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国资考分〔2022〕181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5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公告。
根据国资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结合相关规则的更新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关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对《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相应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一、《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内容
修订前 | 修订后 |
声明 3.本计划激励对象承诺,若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情况下,全部利益将返还公司。 | 声明 3.本计划激励对象承诺,若有关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情况下,由本计划获得的全部利益将返还公司。 |
特别提示 1.《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 特别提示 1.《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本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171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102号文)、《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178号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 |
特别提示 7.……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在三个解除限售日依次可申请解除限售股票上限为该期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40%、30%与30%,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若激励对象存在本激励计划“十一、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中所列情形,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提前终止解除限售,在当期解除限售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和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 特别提示 7.……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计划规定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在三个解除限售日依次可申请解除限售股票上限为该期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34%、33%与33%,实际可解除限售数量应与激励对象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挂钩。……若激励对象存在本激励计划“十一、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中所列情形,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提前终止解除限售,在当期解除限售日之后按授予价格和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
二、总则 4.除非按本激励计划内相关规定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6年(72个月),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 二、总则 4.除非按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提前终止,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6年(72个月),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 |
五、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分配情况 (五)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注: ……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份)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1 | 刘 江 | 总经理 | 10 | 2.00% | 0.0481% | |
2 | 高晓峰 | 副总经理 | 8 | 1.60% | 0.0385% | |
技术人员(63人) | 328 | 65.60% | 1.5769% | |||
管理人员(23人) | 114 | 22.80% | 0.5481% | |||
预留部分 | 40 | 8.00% | 0.1923% | |||
合计(88人) | 500 | 100.00% | 2.4038% | |||
五、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分
配情况
(五)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注:
……
4.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
予的标准,依据178号文相关规定确定,主要为公司市场化选聘人员、其他方式引进的高层次及以上人才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等。
五、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数量及分配情况 (五)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分配情况 注: …… 4.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依据178号文相关规定确定,主要为公司市场化选聘人员、其他方式引进的高层次及以上人才和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人员等。 | ||||||
序号 | 姓名 | 职务 |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万份) | 占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比例 | 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
1 | 刘 江 | 总经理 | 6 | 1.20% | 0.0288% | |
2 | 高晓峰 | 副总经理 | 4.6 | 0.92% | 0.0221% | |
技术人员(63人) | 335.4 | 67.08% | 1.6124% | |||
管理人员(23人) | 114 | 22.80% | 0.5481% | |||
预留部分 | 40 | 8.00% | 0.1923% | |||
合计(88人) | 500 | 100.00% | 2.4038% | |||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日、禁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授予日不得为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禁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授予日不得为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禁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授予日不得为下列期间: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 |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经监事会核实后,在指定网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本次授予的情况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预留股票的授予需在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数量、对象名单、价格、考核条件等相关内容。经监事会核实后,在指定网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本次授予的情况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本激励计划的预留股份授予时间截至2022年12月31日,在该时间内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将自动作废。 | 其它期间。 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后60日内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经监事会核实后,在指定网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本次授予的情况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预留股票的授予需在每次授予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予的数量、对象名单、价格、考核条件等相关内容。经监事会核实后,在指定网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本次授予的情况及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 | |||||||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禁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禁售期满次日起的3年(36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除限售: |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禁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四)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 禁售期满次日起的3年(36个月)为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在解除限售期内,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次解除限售: | |||||||
解除限售期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 解除限售期安排 | 解除限售时间 | 可解除限售数量占限制性股票数量的比例 | |||
第一次解除限售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40% | 第一次解除限售 | 自首次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4% | |||
第二次解除限售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0% | 第二次解除限售 | 自首次授予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 33% | |||
第三次解除限售 |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60 | 30% | 第三次解除限售 | 自首次授予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日起60 | 33% |
若任何一年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该部分标的股票作废,激励对象也不得在以后的年度内再次申请该部分标的股票解除限售。 | 若任何一年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该部分标的股票不予解除限售,激励对象也不得在以后的年度内再次申请该部分标的股票解除限售。该部分标的股票由公司在当期解除限售日之后以授予价格和股票市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 |||||||||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公司的业绩条件 1.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在首次授予当年授出的解除限售条件。 注: (2)上述“净利润”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注: (2)上述“净利润”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条件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 |||||||||
后的归母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时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值(不考虑股权激励成本)计算。 | 后的归母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时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值(不考虑股权激励成本,即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计算。 | |||||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公司的业绩条件 2.预留部分在首次授予次年授出的解除限售条件。 注: (2)上述“净利润”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 | 注: (2)上述“净利润”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 |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条件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 |||||
算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时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值(不考虑股权激励成本)计算。
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水平、同行业标杆公司进行调整和修改,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样本若出现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在年终考核时剔除或更换样本。 | ||||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时激励对象绩效要求 ……解除限售时的绩效要求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在三个解除限售日依次可申请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上限为本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40%、30%与30%。 |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时激励对象绩效要求 ……解除限售时的绩效要求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在三个解除限售日依次可申请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上限为本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34%、33%与33%。 | ||||||||||||||
九、限制性股票的实施程序 本计划的实施程序,如果未来相关国资管理机关的政策发生变化,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可予以相应的修改。 | 九、限制性股票的实施程序 本激励计划中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程序按照“178号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确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制定的《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 本计划的实施程序,如果未来相关国资管理机关的政策发生变化,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后,可予以相应的修改。 | ||||||||||||||
注:以上测算结果是根据公司目前信息并假设当期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均可解除限售 | 注:以上测算结果是根据公司目前信息并假设当期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均可解除 | ||||||||||||||
的条件下得出,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 限售的条件下得出,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期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和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期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会消除摊销成本的影响。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十一、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且已解除限售的股票不做处理,但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股票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提前终止解除限售,在当期解除限售日之后按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 十一、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且已解除限售的股票不做处理,但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股票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提前终止解除限售,在当期解除限售日之后按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 十二、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
二、《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的修订内容修订内容与《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内容一致。
三、《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修订内容
修订前 | 修订后 |
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 三、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三)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 当公司出现终止本激励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和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低者进行回购注销。 |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且已解除限售的股票不做处理,但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股票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提前终止解除限售,在当期解除限售日之后按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 四、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当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授且已解除限售的股票不做处理,但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除限售股票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提前终止解除限售,在当期解除限售日之后按授予价格与回购实施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低者统一回购并注销: |
五、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一)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原则 公司按《激励计划》规定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除《激励计划》约定外,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及数量做相应的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调整方法与《激励计划》“七、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其确定方法 (三)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一致。 (二)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调整程序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后,应及时公告。 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和回购数量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回购注销程序 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 |
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登记结算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等相关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情况、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意见、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核情况、股东大会决议、授予情况、解除限售情况、考核管理办法等,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实施情况。 | 六、信息披露 公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相关要求,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情况、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意见、国务院国资委的审核情况、股东大会决议、授予情况、解除限售情况、考核管理办法等,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具体实施情况。 | ||||||||||||||
注:以上测算结果是根据公司目前信息并假设当期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均可解除限售的条件下得出,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 注:以上测算结果是根据公司目前信息并假设当期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均可解除限售的条件下得出,具体金额将以实际授予日计算的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予以测算,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为准。 | ||||||||||||||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期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影响程度可控。 若考虑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和公司骨干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本期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会消除摊销成本的影响。 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 |
六、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三)税务处理 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交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 七、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三)税务处理 激励对象因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缴纳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
七、附则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本激励计划生效后起实施。 |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本激励计划生效之日起实施。 |
四、《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修订内容
修订前 | 修订后 | ||||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 | 三、考核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确定的所有激励对象。 | ||||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公司的业绩条件 1.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在首次授予当年授出的解除限售条件。 |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公司的业绩条件 1.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在首次授予当年授出的解除限售条件。 |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条件 |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条件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7.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 ||||
第二个 |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 | ||||
第二个 |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 | ||||
注: (2)上述“净利润”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时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值(不考虑股权激励成本)计算。 | 解除限售期 | 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 |||
解除限
售期
解除限售期 | 产收益率不低于8.3%,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
注:
(2)上述“净利润”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归母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时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值(不考虑股权激励成本,即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计算。
注: (2)上述“净利润”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时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值(不考虑股权激励成本,即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计算。 | |||||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公司的业绩条件 2.预留部分在首次授予次年授出的解除限售条件。 |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时公司的业绩条件 2.预留部分在首次授予次年授出的解除限售条件。 |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条件 | ||||
解除限售期 | 业绩考核条件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3%,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 ||||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6%,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 ||||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 ||||
注: (2)上述“净利润”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时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值(不考虑股权激励成本)计算。 |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 ||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
润较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
增加值改善值(△EVA)>0。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 |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 | (1)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9.0%,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2)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净利润较2020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15%,且不低于对标企业75分位值水平; (3)可解除限售日前一年度经济增加值改善值(△EVA)>0。 |
注:
(2)上述“净利润”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归母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时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值(不考虑股权激励成本,即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计算。
注: (2)上述“净利润”是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归母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指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计算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复合增长率时采用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值(不考虑股权激励成本,即剔除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计算。 | ||||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四)解除限售考核对标企业的选取 公司从A股同行业上市公司中,选取主营业务、行业属性等类似的30家上市公司作为对标企业,具体如下: | ||||
证券代码 | 证券简称 | |||
000519.SZ | 中兵红箭 | |||
000561.SZ | 烽火电子 | |||
000576.SZ | 甘化科工 | |||
000738.SZ | 航发控制 | |||
002151.SZ | 北斗星通 | |||
002383.SZ | 合众思壮 | |||
002389.SZ | 航天彩虹 | |||
002465.SZ | 海格通信 | |||
002664.SZ | 长鹰信质 | |||
002933.SZ | 新兴装备 | |||
002977.SZ | 天箭科技 | |||
003009.SZ | 中天火箭 | |||
300018.SZ | 中元股份 | |||
300065.SZ | 海兰信 | |||
300123.SZ | 亚光科技 |
300136.SZ | 信维通信 |
300213.SZ | 佳讯飞鸿 |
300581.SZ | 晨曦航空 |
300589.SZ | 江龙船艇 |
300726.SZ | 宏达电子 |
300875.SZ | 捷强装备 |
600118.SH | 中国卫星 |
600184.SH | 光电股份 |
600360.SH | 华微电子 |
600372.SH | 中航电子 |
600879.SH | 航天电子 |
600967.SH | 内蒙一机 |
601606.SH | 长城军工 |
601698.SH | 中国卫通 |
688011.SH | 新光光电 |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时激励对象绩效要求 ……解除限售时的绩效要求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在三个解除限售日依次可申请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上限为本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40%、30%与30%。 | 八、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和解除限售条件 (五)限制性股票授予及解除限售时激励对象绩效要求 ……解除限售时的绩效要求在激励计划的解除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在三个解除限售日依次可申请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上限为本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数量的34%、33%与33%。 |
十、附则 3.本办法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 十、附则 3.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本激励计划生效之日起实施。 |
除上述修改外,《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与其他相关文件中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特此公告。
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2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