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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岭药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3

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年5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石家庄以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及时、互信的良好沟通关系,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合理运用金融和市场营销原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与交流,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的重要管理行为。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与潜在的股票、债权及公司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的投资者。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称“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坦诚对待所有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的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三)及时性原则: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应当向投资者披露的所有信息;

(四)充分性原则:向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传递公司相关信息;

(五)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借助各种媒体或其他方式,积极、主动地与投资者保持畅顺的沟通;

(六)互动性原则:公司与投资者实行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

(七)真实性原则: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如实向投资者报告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

(八)保障原则:公司应当适当投入,建设必备的信息交流设施,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努力提高沟通效果,拓展沟通渠道。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标为: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设尊重投资者、尊重市场的企业文化;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第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产业发展方向、竞争战略、研发战略和市场营销战略等;

(二)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重大投资决策、资产重组、对外合作、管理层变动、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决议等各种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等;

(三)企业文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员工所共有的企业理念、价值取向以及公司的发展和追求等;

(四)公司外部环境及其他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市场竞争环境变化以及产业政策等变化对企业的影响等;

(五)对公司有重要意义或投资者关心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且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如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相关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负责人及职责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全面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持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及路演推介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应在全面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于上一年度末制定公司下一年度的投资者关系工作计划,并报第一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二)负责具体策划、安排、组织和参加各类投资者关系活动;

(三)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四)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

(五)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六)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七)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八)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授予的其他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的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作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承办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相关的信息;

(二)筹备股东大会;

(三)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四)定期或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说明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及时、充分的沟通;

(五)在公司网站中设立公司公告及定期报告等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网上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六)与机构投资者、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性联系,保障投资者行使权利;

(七)加强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合作关系,引导媒体的报道,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八)跟踪和研究企业的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及有关法律法规,通过适当的方式与投资者沟通;

(九)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接触,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十)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与交流关系;

(十一)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撰写反映投资者关系状况的研究报告,供公司决策层参考;

(十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 公司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执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所有重大信息。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要通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方式进行。

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咨询电话号码。当网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将及时进行公告。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十六条 公司遵循公平披露的原则,面向公司的所有投资者,使其均有同等机会获得同质、同量的信息,确保各专业机构和个人投资者能在同等条件下进行投资活动,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避免向来电、来函或来访股东、机构投资者、专业证券分析机构、新闻媒体或者其他机构或人员透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第十七条 公司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投资关系活动中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十八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应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九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的,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的披露义务,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尽快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为公司的信息披露指定报纸,证券交易所网站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同时,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司官方网站上进行披露。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认真准备和组织好股东大会的召开工作,积极探索各种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方式,扩大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范围。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在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二十四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以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二十五条 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方式公布。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在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节 网站及其他信息交流设备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配备必要的信息交流设备,保持包括公司网站、咨询专用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各种联系渠道的畅通。

公司对外联系渠道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予以公告。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负责人负责组织专人回答投资者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公司通过在公司的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对官方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条 公司可在网站上开设论坛,投资者可以通过论坛向公司提出问题和建议,公司可以通过论坛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设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投资者可以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以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投资者咨询专用电话和传真,并及时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尽快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咨询电话应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三十三条 对于论坛及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部门应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将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 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五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三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将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节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三十八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应尽量采取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九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二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刊载。

第五节 上市公司接受调研

第四十四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节规定执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章规定执行。

第六节 互动易平台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 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 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五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第五十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七节 面对面沟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面对面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五十五条 公司面对面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面对面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六条 为避免面对面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面对面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面对面沟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八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可尽量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日常负责人负责事前组织对相关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九节 新闻媒体及广告

第六十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六十一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可以在媒体上发布商业或公益广告或进行其他形式的宣传,促进社会公众对公司的了解。

第六十三条 公司应把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的报道进行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应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机构及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尽量选择其他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做出发言。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六十九条 对于公司向证券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七十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司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七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非经董事会或/及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公司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证券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制度。

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后者为准。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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