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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12年1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1-11
  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批准)
             2012年1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工作,加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是指涉及有关公司内幕信息时,对知悉该信
息知情人士进行的登记管理工作,包括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确定、登记、告知、报备、交
易情况自查等。
    第三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主要责
任人。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本制度
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公司管理层应当保证本制度的实施。
    第四条 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监管和保密工作负责人,公司股权管
理总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日常工作,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登记入档事项,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协调工作,为证券监管机构的对口部门。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统称“相关部门或单位”)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本制度中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
(http://www.hkexnews.hk)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重大购置、处置资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其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
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发生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本制度中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披露信息的接收单位和个人。
    (六)相关工作中涉及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及对外信息报送管理
    第九条相关部门或单位在组织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工作时,应当对相关人员做好
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关规定的告知工作。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青岛
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详见附件),
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过程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
根据本制度第二十条的规定,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其负有的相关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提出名单,报本部门或本单位主要领
导确定。
    第十二条相关部门或单位根据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或者工作需要对外报送资料时,若该
资料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在报送相关信息时书面提醒相关外
部信息使用人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并填写《登记表》。
    在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多次报送信息时,若报送部门、内容等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可
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登
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接触内幕信息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或单位填写《登记表》后,应将《登记表》在3个工作日内汇总上
报股权管理总部,并根据业务进展情况更新。
    对于本制度第十二条所述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在报送事项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
将有关《登记表》汇总上报股权管理总部。
    第十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如实报告《登记表》中涉及到的本人(本单位)信息,
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查工作,并对填报有关本人(本单位)资料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登记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五条股权管理总部负责汇总《登记表》信息,并根据监管要求将有关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登记情况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履行报备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发生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以
及要约收购等)、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
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相关部门或单位除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告
知保密义务,并填写《登记表》外,还应当按照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并督促所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相关部门或单位会同股权
管理总部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报送。
     第十七条在发生以下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做好其所知悉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汇总工作,敦促相关主体填写《登记表》,并及时上报股权管理总
部:
     (一)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
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
业务,且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发起该行为时。
     相关部门或单位应当敦促上述主体根据事项进程将《登记表》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
整的《登记表》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八条《登记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等有关资料应当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保密义务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涉及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在该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应当执行公司相关保
密制度。
    第二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根据
实际工作需要,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内幕信息保密义务提醒函》、《对外信息报送保
密提示函》等方式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其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该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
利用或建议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利用该内幕信息操纵证券及其衍生
品交易价格。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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