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064 证券简称:*ST金刚 公告编号:2022-064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除董事郭留希之外)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郑州华晶”)近日结合企查查、中国裁判文书网等网站信息以及收到的相关法律文书,并向公司有关部门进行问询或了解,现将公司诉讼事项进展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进展
序号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 涉诉 金额 (万元) | 案情简述 | 判决情况/ 诉讼请求 | 案件进展情况 |
1 | 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郑州华晶、郭留希 | 89,180.84 | 2016年,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浙商银行”)、郑州华晶、郭留希以及案外人北京天弘华融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下称“天弘华融”)共同签订了《合作备忘录》,约定浙商银行拟设立定向资管计划出资9.75亿元委托银行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天弘华融优先级基金份额。郑州华晶同意并承诺在约定条件满足时以发行股票及/或现金方式收购天弘华融持有的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股权或受让天弘华融优先级基金份额。 《合作备忘录》签订后,浙商银行设立“银河汇达4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天弘华融优先级基金份额并实缴出资7.5亿元。后浙商银行认为触发约定条件,要求郑州华晶、郭留希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未果后,浙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1、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 2、发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22)浙民终306号】 |
序号 | 原告/ 申请人 | 被告 | 涉诉 金额 (万元) | 案情简述 | 判决情况/ 诉讼请求 | 案件进展情况 |
2 | 吴明铭 | 郑州 华晶 | 5.12 | 吴明铭称自2007年7月20日至2022年3月31日在郑州华晶处工作,于2022年3月28日郑州华晶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未支付解除合同补偿,并拖欠其2022年2月份和3月份工资。 | 仲裁请求: 1、郑州华晶支付吴明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1200元; 2、支付吴明铭2022年2月份和3月份拖欠工资6400元。 | 仲裁审理中 |
3 | 吴天杰 | 郑州 华晶 | 5.20 | 吴天杰称自2010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在郑州华晶处工作,于2022年3月28日郑州华晶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未支付解除合同补偿,并拖欠其2022年2月份和3月份工资。 | 仲裁请求: 1、郑州华晶支付吴天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2000元; 2、支付吴天杰2022年2月份和3月份拖欠工资8000元。 | 仲裁审理中 |
关于公司涉及的诉讼事项及诉讼进展情况,具体可查阅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公司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发现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目前共涉及98项诉讼/仲裁案件,案件金额合计约为651,240.4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92项,案件金额约为606,461.36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案件6项,案件金额约为44,779.04万元。根据案件材料显示,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案件23项,案件金额约为249,511.85万元;作为担保人、差额补足方的案件33项,案件金额约为215,000.27万元;其他案件42项,案件金额约为186,728.28万元,其中公司与浙商银行合同纠纷案件(案件概况为公司同意并承诺将在约定条件满足时以发行股票及/或现金方式收购天弘华融持有的河南金利福与深圳金利福全部股权或受让天弘华融优先级基金份额,使得天弘华融以投资项目退出收益及利润分配向原告支付现金的方式,实现浙商银行资管计划的投资退出)涉及金
额约为89,180.84万元。上述案件中已判决生效案件89项,案件金额约为516,855.99万元,其中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84项,案件金额约为493,764.48万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案件5项,案件金额约23,091.51万元。根据案件材料显示,公司作为借款人的案件22项,案件金额约为238,011.85万元;作为担保人、差额补足方的案件31项,案件金额约为203,239.77万元;其他案件36项,案件金额约为75,604.37万元。截至目前尚未生效的诉讼案件9项,案件明细及进展具体如下: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 | 涉诉金额 (万元) | 案情简述 | 案件进展情况 |
1 | 河南相银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郭留希、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华晶 | 7,917.97 | 河南相银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银融资租赁”)与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晶”)于2018年1月26日签订了《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河南华晶为卖方向相银融资租赁出售设备一批;同日相银融资租赁与河南华晶又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相银融资租赁为出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河南华晶出租设备一批以供河南华晶生产所用。郭留希向相银融资租赁出具了《保证函》,郑州华晶与相银融资租赁签订了《保证合同》,对河南华晶与相银融资租赁之间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租赁合同履行期间内,河南华晶租金支付发生违约情形,相银融资租赁于2019年9月6日将河南华晶、郑州华晶诉至法院,法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判决,判决河南华晶支付相银融资租赁截至2019年9月6日已到期租金,郑州华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为维护相银融资租赁合法权益免受更大损失,相银融资租赁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河南华晶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及违约金等。 | 二审审理中 |
2 | 浙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郑州华晶、郭留希 | 89,180.84 | 2016年,浙商银行、郑州华晶、郭留希以及案外人天弘华融共同签订了《合作备忘录》,约定浙商银行拟设立定向资管计划出资9.75亿元委托银行汇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购天弘华融优先级基金份额。郑州华晶同意并承诺在约定条件满足时以发行股票及/或现金方式收购天弘华融持有的河南省金利福珠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金利福钻石有限公司股权或受让天弘华融优先级基金份额。 《合作备忘录》签订后,浙商银行设立“银河汇达47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认购天弘华融优先级基金份额并实缴出资7.5亿元。后浙商银行认为触发约定条件,要求郑州华晶、郭留希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未果后,浙商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 发回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
3 | 青岛高测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有限公司、郑州华晶 | 181.63 | 青岛高测与公司子公司郑州华晶超硬材料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青岛高测向华晶销售购买金刚砂、金刚石微粉等货物。此后,双方一直按该合同的相关约定履行供货、付款等事宜直至2019年。在双方合作期间,青岛高测向华晶销售支付了货款,但华晶销售未全部供货。经青岛高测初步核算,华晶销售尚有1816309.75元的货款未返还。另青岛高测认为郑州华晶作为华晶销售唯一股东,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向法院提起诉讼。 | 二审审理中 |
4 | 横店集团东磁 股份有限公司 | 商丘华晶钻石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郑州华晶 | 63.59 |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横店东磁”)诉称其自2018年8月开始与商丘华晶钻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丘华晶”)业务往来,由商丘华晶向横店东磁购买合金顶锤,且双方签订了销售合同。截至起诉日期,商丘华晶仍有635909元未付。同时河南省中原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小贷”)为商丘华晶未在出资期限内承担出资义务的股东且商丘华晶为中原小贷独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因此横店东磁向法院起诉,后向法院申请将商丘华晶原股东郑州华晶追加为被告。 | 尚未开庭 |
序号 | 原告/申请人 | 被告 | 涉诉金额 (万元) | 案情简述 | 案件进展情况 |
5 | 丰汇租赁 有限公司 | 郑州华晶、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河南华晶、郭留希 | 11,500 | 丰汇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汇租赁”)诉称2020年12月4日其通过与郑州华晶签署《借款合同》,向郑州华晶提供了1亿元借款,借款期限为1年,郑州华晶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晶实业”)、河南华晶、郭留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华晶实业以80台人造钻石专用设备提供抵押担保。 借款于2021年12月15日到期后,郑州华晶未如约偿还本息,华晶实业、河南华晶、郭留希亦未履行担保责任,丰汇租赁向法院提起诉讼。 | 尚未开庭 |
6 | 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 | 郑州华晶、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郭留希 | 3,842.53 | 2018年11月8日,安昇(天津)商业保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昇保理”)与洛阳艾伦特合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洛阳艾伦特”)签订《国内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合同》,洛阳艾伦特将对郑州华晶的28,821,963元应收账款转让给安昇保理、办理应收账款融资,获得23,000,000元保理融资款,融资期限为6个月。郭留希、郑州华晶分别为郑州华晶及洛阳艾伦特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及抵押担保责任。融资期限届满后,郑州华晶、洛阳艾伦特、郭留希未能按照合同履行相应义务,安昇保理向法院提起诉讼。 | 尚未开庭 |
7 | 郑州 华晶 | 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 | 21,687.53 | 2018年,郑州华晶与郑州高新科技企业加速器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速器”)分别签订编号为JSQ2018061901号及编号为JSQ2018092001号的《郑州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房产转让协议》,购买加速器开发的郑州高新企业加速器产业园96号楼、97号楼,合计购房款2.1687534亿元。购房合同签订后,在2018年12月底郑州华晶支付全部购房款,加速器将房产交付给郑州华晶。但至今加速器未配合办理房产的过户登记,给郑州华晶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郑州华晶向法院提起诉讼。 | 法院已立案 |
8 | 吴明铭 | 郑州 华晶 | 5.12 | 吴明铭称自2007年7月20日至2022年3月31日在郑州华晶处工作,于2022年3月28日郑州华晶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未支付解除合同补偿,并拖欠其2022年2月份和3月份工资。 | 仲裁审理中 |
9 | 吴天杰 | 郑州 华晶 | 5.20 | 吴天杰称自2010年2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在郑州华晶处工作,于2022年3月28日郑州华晶解除与其劳动合同,未支付解除合同补偿,并拖欠其2022年2月份和3月份工资。 | 仲裁审理中 |
2、经对诉讼相关事项的全面梳理及与律师团队充分沟通后,公司根据涉诉情况计提预计负债,同时计入营业外支出,公司根据已有判决、仲裁或调解结果及估计诉讼结果,2019年、2020年、2021年确认诉讼损失、预计负债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分别为332,115.35万元、56,180.65万元、78,656.95万元。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诉讼案件合计已划扣公司及子公司资金81,057.6万元,公司所持河南农投金控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股权被以4,589.84万元拍卖,公司所持商丘华晶100%股权拍卖流拍后被法院裁定作价2,236.3万元抵债,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划扣事项暂未收到相关执行文书,所涉诉讼案件暂无法确认。
4、经自查,部分诉讼相关担保事项未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及相关决策程序审议批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精神中有关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效力的规定,担保行为必须以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的决议作为授权的基础和来源。目前,公司在全面自查及核实中,并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5、因涉及的多起诉讼事项,公司存在向河南华晶超硬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担保且情形严重,公司股票自2020年11月4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6、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对诉讼进展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郑州华晶金刚石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 年 6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