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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华能源: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同意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东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华能源”)的独立董事,在认真阅读公司董事会事前向我们提供的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与客观的判断原则,发表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与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前,公司已就《关于与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及相关事项与我们进行了充分沟通,提交了所涉关联交易事项的详尽资料。经过认真查阅、审议和必要沟通,我们认为本次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所涉关联交易的标的资产清晰,公司已聘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与评估,交易定价有参考与支撑,定价方式公允,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长远利益,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或侵占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周汉平先生与周一峰女士需要回避表决。

二、对《关于终止与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关于船舶租赁的合作协议书>的议案》的意见

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前,公司已就《关于终止与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关于船舶租赁的合作协议书>的议案》及相关事项与我们进行了充分沟通,提交了所涉关联交易事项的详尽资料。经认真查阅、审议和必要沟通,我们认为本次终止后东华石油(长江)有限公司将返还公司履约保证金壹亿贰仟万美元,符合公司的长远利益,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或侵占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周汉平先生与周一峰女士需要回避表决。

三、对《关于与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船队总体委托经营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意见

召开本次董事会会议前,公司已经就《关于与福基船务控股有限公司签署<关于“船队总体委托经营协议”补充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以及相关事项与我们进行了充分沟通,提交了所涉关联交易事项的详尽资料。经认真查阅、审议与必要沟通,我们认为本次签署的协议所涉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交易定价方式公允,系基于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需要,有助于公司的主营业务稳定发展,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任何利益输送或侵占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议案提交给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审议。董事会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周汉平先生与周一峰女士应予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林辉 陈兴淋 赵湘莲

日期:二O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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