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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创技术: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2

证券代码:430425 证券简称:乐创技术 主办券商:国金证券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

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的公告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公开发行”),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号)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公司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报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的承诺事项、及相关承诺未履行的约束措施拟定本预案如下:

1、公司承诺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报文件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承诺按如下方式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自上述情形被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认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发行但未在北交所上市交易的阶段内,本公司将于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

(2)若上述情形发生于本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已完成北交所上市交易之后,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或人民法院等有权机关作出本公司存在上述事实的最终认定或生效判决后15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制订针对本次公开发行的新股股份回购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公司将按照董事

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份回购具体方案依法回购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不低于本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回购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价格(若本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承诺

(1)本人承诺,若因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依法回购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时本人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如有),购回价格为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加算股票发行后至购回要约发出时相关期间银行活期存款利息或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价格(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

(2)本人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相关申报文件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3)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承诺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相关申报文件所载之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承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投资者损失。该等损失的赔偿金额以投资者因此而实际发生的直接损失为限,具体的赔偿标准、赔偿主体范围、赔偿金额等细节内容待上述情形实际发生时,依据最终确定的赔偿方案为准,或中国证监会、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督促公司履行股份回购事宜的决策程序,并在公司召开董事会等会议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时,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董事会等会议中投赞成票。

4、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因不

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一项或多项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

(1)以自有资金补偿公众投资者因依赖相关承诺实施本公司股票交易而遭受的直接损失,补偿金额依据本公司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2)向投资者提出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以尽可能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并同意将上述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自本公司完全消除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之前,本公司将不得发行证券,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公司债券、可转换的公司债券及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品种等;

(4)本公司承诺未能履行、承诺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导致投资者损失的, 由本公司依法赔偿投资者的损失;本公司因违反承诺有违法所得的,按相关法律 法规处理。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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