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对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内部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相关信息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示情况
公司除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外,并于2022年5月23日至2022年6月1日通过内部OA系统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天,公示期间,员工可通过书面或邮件方式进行反馈。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异议。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核查情况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信息、拟激励对象与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担任职务情况等内容。
三、核查意见
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结合核查情况,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三)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以及其他相关国资监管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四)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均与公司或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员工。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列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修订稿)》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此次激励计划的激
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