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对相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公司拟与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签署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拟与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设立“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北京辰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联合研究院”(拟用名,以最终挂牌为准)并签署相关合作协议的事项有利于加强与清华大学的科技创新纽带,形成良好的成果转化机制。本次拟签署合作协议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遵循客观公平、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独立性的影响。
同意将《关于公司拟与清华大学合肥公共安全研究院签署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独立董事:于梅、卢远瞩、尹月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