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厦门亿联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2018年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本次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本次对2018年及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于2022年5月31日实施完成,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本次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程序符合相关规定,不会影响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实施,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况。
三、关于向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6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有利于对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6月1日,并同意向149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527.2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魏志华 杨槐 张军力 叶丽荣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