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事先收到了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需审议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及《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等相关资料并进行了认真审阅,现对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正)》《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年修正)》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条件。
鉴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项符合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进行审议。相关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字:
徐 攀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
独立董事签字:
华 富 兰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
独立董事签字:
吴 幼 娟
二零二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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