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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莱特: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2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为“《公司章程》”)、《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经过审慎讨论,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符合相关发行条件和资格,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合理,切实可行。公司审议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项的会议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及预案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符合公司的发展需求,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维护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等文件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编制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公司的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公司就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事宜对摊薄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对摊薄即期回报影响的分析,相关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定的《关于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法,内容合理、完备,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有利于建立健全科学的分红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能够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2020年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有关解除限售的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根据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2020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0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公司后续按照相关规定办理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及股份上市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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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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