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更正公司所持
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近日,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州港”)收到广州铁
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21)粤7107行初3873号,《行政判决
书》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三)项之
规定,作出判决如下:撤销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4月14
日作出的穗不动产登[2021]636号《更正登记决定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
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该判决为一审判决,并非终审判决,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采取措
施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一、事件概述
2021年4月14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广州市规自局”)作出《更正登记决定书》(穗不动产登[2021]636号)。《更正登记决定书》称,公司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港前路南侧,珠江河北侧土地,原以2011国用字01100081号登记,申领了第10782514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核准用地面积459,976.28平方米。经核实,该宗地登记的用地面积有误,应为391,027.19平方米。广州市规自局决定将该宗地用地面积更正为“391,027.19平方米”。
公司就该土地核减事项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广州市规自局上述《更正登记决定书》,该案于2021年7月获得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发布的《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更正公司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21-034)。近日,公司收到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书》(2021)粤7107行初3873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
(一)、(三)项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21年4月14日作出的穗不动产登[2021]636号《更正登记决定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二、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尚未收到被告上诉的信息。该判决为一审判决,上诉期尚未届满,并非终审判决,本次行政诉讼的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采取措施积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相关投资风险。
若最终公司所持《国有土地使用证》更正登记,《国有土地使用证》对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被核减,导致股东出资不足,公司将与控股股东研究解决方案,由控股股东采取置换出资或其他方式予以解决,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土地核减事项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本次核减事项对于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