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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证券:兴业证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01377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

2022年6月24日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会议议程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议程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6月24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6月2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6月24日9:15-15:00;会议地点: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号兴业证券大厦9楼会议室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会议主持人:杨华辉董事长会议议程: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二、宣布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

三、审议议案(含股东发言提问环节)

四、推选监票人和计票人

五、投票表决

六、宣布投票结果

七、律师见证

八、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会议须知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须知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大会的顺利召开,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特制定本须知:

一、本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做好召开股东大会的各项工作。

二、股东大会期间,全体参会人员应以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为原则,依法行使权利,认真履行义务。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除参加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下统称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律师及公司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大会秩序、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四、股东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权利。

五、股东要求在股东大会上发言,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两个工作日,向公司董监事会办公室登记。股东在会前及会议现场要求发言的,应在签到处的“股东发言登记处”登记,并通过书面方式提交发言或质询的问题。

股东发言时应首先报告姓名或代表的股东和所持有的股份数,发言主题应与会议议题相关。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会议须知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内幕信息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负责地、有针对性地集中回答股东的问题。全部回答问题的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议案表决开始后,大会将不再安排股东发言。

六、大会表决前,会议登记终止,并由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所持有股份总数。

七、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平台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流通股股东可以在网络投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流通股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的《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股东在会议现场投票的,以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在投票表决时,应在表决单中每项议案下设的“同意”、“反对”、“弃权”三项中任选一项,并以划“√”表示,未填、填错、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弃权”。

八、本次股东大会议案七、议案十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它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九、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应当认真履行其法定义务,会议开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会议须知

始后应将手机铃声置于无声状态,尊重和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保障大会的正常秩序。

十、本公司不向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发放礼品,不负责安排参加股东大会股东的住宿和接送等事项,以平等对待所有股东。

十一、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目录

目录

一、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四、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五、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六、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证券投资规模的议案.............................

七、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议案...........................

八、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九、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十一、关于修订《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十二、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

明》的议案....................................................................................................................

十三、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

明》的议案..................................................................................................................

十四、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十五、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展交易所场内做市业务的议案.........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2年6月24日)

各位股东: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我国“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公司成立三十周年。在这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里,公司董事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积极发挥战略引领作用,主动把握资本市场发展机遇,积极应对挑战,在克难奋进中取得高质量发展靓丽成果。现将2021年度主要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公司2021年度主要业绩指标情况

2021年我国积极统筹疫情防控和社会经济发展,经济运行总体呈现持续向好的局面,多层次资本市场进一步完善,IPO规模保持增长,二级市场交投活跃,主要市场指数区间震荡。公司积极把握市场机遇,双轮驱动业务体系布局进一步完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有效提升。2021年,公司收入利润创历史新高,全年实现营业收入189.72亿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47.43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92%和18.48%,营收规模创历史最好水平;2021年末,公司总资产2,174.63亿元、归属上市公司的净资产

411.89亿元,较上年末分别增长20.13%和9.14%;全年净资产收益率为12.04%、收入净利率30.86%,分别较上年增加0.97个和4.79个百分点,对股东的收入回报进一步提升。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二、董事会2021年度主要工作情况公司董事会持续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升运作效率。全年召集召开1次年度股东大会和2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听取议案26项;召开董事会现场会议4次,召开董事会通讯会议8次,合计审议决策议案64项。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共召开16次会议,审议审核议案39项,听取、研究讨论其他事项7项,董事会决策质效持续提升,为公司高质量发展提供内在动能。

重点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完成董事会换届及经营管理层续聘2021年12月8日,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选举杨华辉先生、耿勇先生、叶远航先生、李琼伟先生、孙铮先生(独立董事)、吴世农先生(独立董事)、刘红忠先生(独立董事)、刘志辉先生、林红珍女士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

2021年12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选举杨华辉先生为公司董事长;审议通过《关于选举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选举产生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与ESG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各个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及成员。

2021年12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续聘刘志辉为公司总裁,续聘胡平生先生为公司副总裁;郑城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夏锦良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任首席风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险官;黄奕林先生、孔祥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林红珍女士为首席财务官;李予涛先生为首席信息官。

(二)把握公司战略方向,完成“十四五”发展规划结合国家及福建省“十四五”规划要求,在充分评估内外部发展条件基础上,认真谋划未来五年的发展目标和方向,完成“十四五”发展规划,坚持以党建为引领,以建设一流证券金融集团为目标,以深化经营管理体制机制改革为支撑,以集团一体化、制度化、协同发展为原则,以班子建设、人才发展和科技创新为推动力,构建“双轮驱动”业务体系,形成强总部、大分公司、专子公司的集团新发展格局,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三)规范治理,持续加强制度建设为贯彻落实《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强化公司文化建设,践行ESG(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发展理念,完善公司ESG体系建设,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2021年对《公司章程》完成2次修订;持续关注行业公司治理发展动向,按照最新监管要求及时修订《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战略与ESG委员会议事规则》,公司治理的各项制度得到进一步完善,通过夯实公司治理的制度基石,强化制度落实,构建良好的治理运行机制。

(四)完善机构设置,激发组织效能在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上,业务单位紧跟公司战略,建立以客户为中心、与业务发展相适配的架构,在金融衍生品、家族财富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管理、自贸区分公司、机构科技创新等领域积极探索,加速构建双轮驱动业务体系下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公司区域布局持续优化。全年新增分支机构32家,全国范围的机构战略性布局基本完成,重点区域布局科学合理,点面结合的“1+3+N”分公司布局体系初步构建,立足福建、深耕核心、辐射全国的差异化布局蓝图逐步形成。

(五)启动推进配股工作,认真研究对外投资方案为积极把握行业发展机遇,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面对竞争日趋加剧的行业发展形势,深入研究再融资新规调整变化,2021年8月24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的议案》,2021年10月13日获得证监会机构部《关于公司配股的监管意见书》,10月20日向证监会发行部申报发行申请。在董事会战略指引下,管理层精心组织,积极推进配股各项工作,力争尽早完成。

制定公司2021年度证券投资规模方案,认真研究审议公司对外投资方案,2021年公司完成增资兴证(香港)金控事项、为兴证国际发行债券跨境担保,保证公司对外投资分层决策,规范有序,进一步增强子公司的资本实力,促进子公司进一步发展壮大。

(六)合规经营,打造一体化内控体系

进一步加强董事会层面的合规风控管理长效机制,根据监管要求,做好关联交易、关联人动态管理;持续强化包括洗钱风险管理的合规管理工作,公司自主设计的洗钱风险自评估体系获得监管部门高度认可。以子、分公司为重点,深入打造垂直穿透的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合规及风险管理体系。推动实现子公司并表管理,推进一体化风险管理工作有效提升;深化落实分公司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深入推动对分支机构各个领域的垂直管理与穿透管理。以体制机制建设为保障,推动合规及风险管理意识不断增强。不断加强廉洁文化教育、严肃严格落实问责,内部控制体系不断升级完善,更好护航公司高质量发展。

2021年公司业务总量风险较2020年继续降低,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及保证金融资业务规模压缩及处置回收成效显著,债券持仓风险持续改善,场内外衍生品业务平稳开展,自营业务整体风险平稳,新增风险显著降低。在证券公司分类评价方面,在连续3年保持A类A级的评级后2021年公司分类评价等级为A类AA级。

(七)高质量做好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全年完成83份临时公告及文件的编制披露、完成年度报告等4次定期报告及相关文件的编制、披露24份;结合证券法规更新持续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流程制度,认真准确把握自主披露和法定信批的尺度要求,提升前瞻性和可控性,做好信披与舆情联动管理,连续第四年获上交所年度信息披露工作A类评价。

通过多渠道与中小投资者进行沟通,包括不限于上证E互动平台、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邮箱、热线电话等。创新业绩路演方式,通过在线业绩推介会、视频及电话会议、现场及网上接待日等形式,全年召开定期报告业绩说明会3次、参加辖区上市公司集体接待日活动、参加券商研究所举办的投资策略会及上市公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司交流活动36次、接待机构投资者线上调研及电话会议交流活动27次,强化与股东、机构投资者、行业研究员之间的沟通互动。连续第四年获得福建辖区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A类评价。

(八)全面加强ESG体系建设履行社会责任,文化建设取得成效

公司始终将履行社会责任、践行ESG理念作为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2021年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更名为“战略与ESG委员会”,进一步强化公司社会责任组织架构和制度体系。编制发布《2020年度社会责任报告》,有效推动乡村振兴接续脱贫攻坚,全年落实各类产业振兴、教育振兴、文化振兴、民生帮扶等公益项目40余个,获得《上证报》“最具社会责任机构奖”、《每日经济新闻》“中国金鼎奖”社会责任奖。编制发布《环境信息披露报告》,为行业内首家提出碳中和及绿色投融资目标的证券公司,获聘证券业协会绿色发展委员会主任委员单位,推动“四位一体”绿色证券金融服务向纵深发展。公司MSCIESG评价由BB提升至BBB,万得ESG评级最高AAA级。持续发挥意识形态主阵地作用,在中证协首次行业文化建设实践评估获评最高A类评级。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履职、考核、薪酬情况专项说明

(一)董事履职、绩效考核、薪酬情况

公司董事依法合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履职,积极出席公司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股东大会决议的全部议案均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执行落实;积极参加董事会,认真审议、研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究讨论经营管理层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报告、反洗钱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聘请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各专门委员会工作报告、公司章程及其他基本管理制度修订等议案,在完善公司治理、制定重大经营决策、加强合规与风险管理等重要方面建言献策,发表专业意见。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评价,全体董事考核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同时,公司董事定期通过公司《合规月报》《反洗钱工作简报》《集团绿色证券金融业务经营分析报告》,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通过月度公司风险状况报告,及时、多角度、高频次定期了解公司经营管理情况,及时落实监管要求;此外,公司董事通过以线上、线下方式参加中上协、上交所、福建证监局、福建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公司治理、企业文化、加强短线交易等内容培训,持续提高履职能力。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

董事姓名是否独立董事参加董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杨华辉12128003
耿勇12128003
叶远航865202
李琼伟331000
孙铮12128003
吴世农12128003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刘红忠

刘红忠12128003
刘志辉12128003
林红珍331000
王非433101
蔡绿水997003
夏锦良997003
年内召开董事会会议次数12
其中:现场会议次数4
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次数8
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会议次数0

除独立董事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每年领取独立董事津贴,董事长、经营层董事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公司人事考核领取薪酬外,其余董事均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绩效考核、薪酬情况

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依法合规、勤勉尽责,富有成效履行职责。公司经营业绩再创新高,利润结构更加均衡,资本实力稳步提升。公司双轮驱动综合业务体系全面构建,协同成效走深走实,实现了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显著提升。

根据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每年结束后按照市场对标原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情况请参阅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四、董事会2022年主要工作思路

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资本市场服务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服务居民财富保值增值的作用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日趋明显,并呈现出改革举措加速落地、改革方向日益聚焦的特点,多层次资本市场改革的加速推进,进一步为金融机构业务方向提供指引。

公司董事会继续着力推动四个方面的工作:一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以一流党建引领一流证券金融集团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工作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到实处。二要以市场化为导向,全面建立和健全集团一体化的经营管理体制与机制。加强对市场规律和行业趋势的把握,适应市场的变化、监管的要求和竞争态势的改变,及时动态建立健全、调整完善更加科学有效的市场化经营管理体制机制。三要以守正创新和金融科技赋能业务,全面提升核心竞争力。既借鉴吸收成熟市场、头部券商的先进经验,更契合我国资本市场和集团当前发展的实际情况,通过创新发展、金融科技赋能奋力实现弯道超车。四要全面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坚持依法合规经营,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增强忧患意识,保持时不我待的紧迫感,提升执行力和行动力。

公司董事会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不断提高效率、提升效能、提增效益的工作要求,锚定建设一流证券金融集团目标,以加快推进分公司深化转型、积极构建“兴证+”生态圈、全面提升财富管理、机构综合业务及直接融资业务等核心业务竞争实力、不断深化集团大销售体制改革、不断优化集团资金筹措配置、持续深化数字化转型、积极推进创新与绿色金融发展、全面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持续完善合规与风险管理工作、做实做强福建业务总部等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一

十大重点工作为抓手,全面提升集团综合竞争力和发展质效,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二

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报告》的议案

(2022年6月24日)

各位股东: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一百周年,也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开局之年。公司监事会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公司“十四五”规划纲要为蓝图,顺利完成监事会换届选举,立足新发展阶段,筑牢制度堡垒,强抓履职重点,细化监督环节,统筹监督资源,落实调研检查,提升监督质效,充分发挥监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现将公司监事会2021年度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公司监事会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所规定的程序召开会议,相关会议情况均及时予以披露。2021年共召开9次监事会会议,其中现场会议3次,通讯会议6次,所有议案均获得审议通过,无弃权或反对情形发生。会议的组织、召开及表决均合法、独立、透明。会议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名称

会议名称时间召开方式会议议案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2021年1月28日通讯表决方式《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核销呆账的议案》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021年4月1日现场方式《<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重大关联交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二

易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合规管理工作的报告》《关于反洗钱2020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2021年风险偏好声明、风险容忍度指标与重大风险限额的议案》《关于2020年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2020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主席考评的议案》,听取《公司关于2020年度公司董事履职的考评情况》

易专项审计报告的议案》《关于2020年度合规管理工作的报告》《关于反洗钱2020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2021年风险偏好声明、风险容忍度指标与重大风险限额的议案》《关于2020年风险评估报告的议案》《监事会2020年度工作报告》《2020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关于2020年度监事会主席考评的议案》,听取《公司关于2020年度公司董事履职的考评情况》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2021年4月29日通讯表决方式《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1年8月24日现场与视频相结合方式《关于公司符合配股发行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配股公开发行证券方案的议案》《关于配股公开发行证券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配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2021年8月27日通讯表决方式《<公司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2021年10月29日通讯表决方式《关于审议<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议案》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二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2021年11月22日通讯表决方式《关于提名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权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2021年12月8日现场与视频相结合方式《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
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1年12月16日通讯表决方式《关于2020年度王仁渠同志薪酬分配的议案》

二、监事会换届情况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经股东单位推荐,公司监事会提名,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王仁渠先生、黄浩先生、许建修先生为公司第六届监事会股权监事,与公司第四届第五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张绪光先生、余志军先生共同构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选举王仁渠先生为监事会主席。

三、依法参会履职,提高监督质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2021年公司监事会成员依照相关规定出席公司股东大会3次,出席监事会9次,列席董事会12次,列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16次,听取了26项股东大会议案、64项董事会议案、39项专门委员会议案的审议,对股东大会、董事会议召开和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行为进行监督。报告期内,监事会成员勤勉尽职,会议出席率达100%,出席会议情况如下:

监事姓名职务参加监事会情况参加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情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二

情况

情况
本年应参加次数亲自出席次数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缺席次数是否连续两次未亲自参加会议
王仁渠监事会主席99600312
曹根兴监事7750039
庄占建监事7750039
黄浩监事2210003
许建修监事2210003
张绪光职工监事99600312
余志军职工监事99600312

2021年公司监事会坚持提升监督质效为导向,持续开展对公司财务状况、合规管理、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以及董事会、经营层人员的履职行为的监督,通过强化事前监督,细化过程监督,督促事后整改,切实将监事会监督成果转化为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实际举措。

报告期内,监事会听取并审议公司年度合规管理工作报告、反洗钱工作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重大关联交易专项审计报告等汇报材料,并就公司核销呆账、会计政策变更、合规与风险指标控制、洗钱风险自评估、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重大事项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并提出监督意见。监事会建议持续优化集团业务结构,加强细节监督和精准防控,提升整体业务风险承受能力。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日常反洗钱工作的监督及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反馈报告,巩固洗钱风险管理的工作成果。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二

四、开展关于公司董事和高管人员的监督与评价公司监事会持续关注董事会战略决策的落实成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行为进行监督,开展对全体董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评价工作,切实督促董事、高管廉洁守纪、勤勉履职。

公司监事积极出席股东大会,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认真审阅相关会议资料,分析评估并提出工作改进意见和建议,监事会对上述会议审议的2021年度各项报告、决议的内容无异议。在股东大会、董事会闭会期间,监事会主席参加公司党委会和其他工作专题会议,对相关会议的议题、程序和决策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对会议重大决策的制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廉洁守纪、合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监事会在日常监督基础上,根据监事会履职评价管理办法,参考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公司年度工作报告、风险评估报告、董事及高管个人述职报告,以及公司年度费用预算执行情况等材料,对公司董事在上年度的履职情况进行客观评价,发表书面评价意见。2021年度,公司11名董事(包括2名换届离任董事)的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五、关于公司监事履职评价及薪酬考核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要求,公司监事会以廉洁守纪、勤勉尽责为原则,通过自评与互评的方式开展了对全体监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公司7名监事(包括2名换届离任监事)的2021年度履职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二

2021年,公司监事会主席按照相关规定纳入公司人事考核并领取薪酬,职工监事按照所在专职岗位绩效考核并领取薪酬,其余监事均不在公司领取薪酬。

六、关于对公司2021年度有关事项的监督检查意见

(一)关于《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公司组织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监事会认为,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行业文化建设十要素》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企业文化管理需要,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意见

报告期内,监事会审阅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能够按照证监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规定,结合行业特性和实际经营需求,切实开展内控制度体系建设,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控制度,能够覆盖公司各项财务和经营管理工作,能够合理、有效控制经营风险。

(三)关于对公司财务管理的检查情况

监事会持续关注公司财务管理状况,对月度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告进行监督、分析,监事会认为:公司财务管理体系完善,并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该报告能够真实、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财务与经营状况。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二

1.检查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2021年,公司通过债券融资合计募集资金529亿元。其中,公开发行五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合计190亿元;公开发行三期短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合计120亿元;非公开发行一期公司债券,发行规模41亿元;公开发行一期次级债券,发行规模43亿元;发行四期短期融资券,发行规模合计135亿元。上述债券募集资金均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或偿还借款,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优化负债结构和改善财务结构。截止报告期末,上述募集资金均已使用完毕。

监事会根据《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认为:公司对募集资金的接收、存储、划转以及本息偿付等管理均符合国家及公司相关规定,募集资金运用及审批合法合规,未发生募投项目变更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

2.检查公司关联交易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关联交易情况进行审核,认为:公司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定价依据合理,定价公平,不存在侵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3.检查公司收购与出售资产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收购、出售资产交易事项。

4.检查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监事会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检查,截止报告期末,集团担保余额合计为50.48亿元人民币,均为对集团子公司的担保事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二

项。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

七、开展内幕信息知情人和信息披露管理的专项检查公司监事会有效整合合规、审计等监督资源,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质量。联合开展对公司2021年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信息披露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通过检查反馈,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内部审批流程,完善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执行成效。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内幕交易,未发生由信息披露原因导致股东权益受损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情形。

八、开展联合调研监督检查为加强监督检查的工作实效,监事会联合纪检、党办、合规、审计等监督抓手,深入基层开展现场调研检查,一方面通过访谈倾听基层群众的声音,加强针对性的工作指导,解决业务难题;另一方面结合调研反馈意见,不断完善检查内容、规范检查流程,将从严治党、廉洁从业与公司治理监督机制相融合,促进管党治司责任层级传导、工作层级落实,实现监督下沉、精准监督,切实督促基层及时补齐短板强化弱项,健全完善监督治理体系。

九、持续加强监事履职能力建设2021年,根据监管及协会的培训要求,公司监事会持续加强专业培训教育,传导廉洁从业思想。积极组织监事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参加福建证监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福建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解读》《2021年公司治理专题培训》《上市公司企业文化专题培训》《上市公司监事会专题培训》等专业培训,累计7场次;围绕最新监管要求、市场关注重点,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二

开展关于公司治理、企业文化、短线交易监督、廉洁从业建设等内部培训学习,不断筑牢规范从业、廉洁自律意识,强化履职水平,规避失误风险。

2022年,公司监事会将继续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监管各项要求,坚持加强党的领导与完善法人治理相统一,持续维护公司根本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不断推动公司实现高质量发展。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三

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2022年6月24日)

各位股东:

依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编制了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已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根据国内审计准则审计,并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22年3月3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披露(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四

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2022年6月24日)

各位股东:

2021年,面对全球新冠疫情持续蔓延的挑战,我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国内经济保持恢复发展,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持续深化,注册制改革稳步推进。公司积极应对资本市场与证券行业变革带来的机遇与挑战,资本实力稳步提升,经营业绩再创历史新高,核心业务竞争力持续提升,“双轮驱动”业务体系全面构建,服务实体经济和居民财富管理能力持续增强,特色差异化发展区域布局基本形成,重点行业竞争优势初步构建,绿色金融和创新影响力不断增强,分类监管评级获A类AA级。

现将2021年度财务决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经营情况

表:集团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概况表(单位:亿元)

项目

项目2021年末2020年末增减幅
资产总额2,174.631,810.2020.13%
负债总额1,721.081,401.8422.77%
净资产453.55408.3511.0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资产411.89377.399.14%
项目2021年度2020年度增减幅
营业收入189.72175.807.92%
营业支出112.64113.80-1.02%
净利润58.5545.8427.74%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四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47.4340.0318.48%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0.710.6018.48%
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2.04%11.07%增加0.97个百分点

二、资产负债状况

(一)资产状况2021年末,集团资产总额2,174.63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364.44亿元,增长20.13%,增长主要为客户资金净流入159.40亿元;扣除客户资金后,集团资产总额1,568.51亿元,较上年末增加205.03亿元,增长15.04%,增长主要为自营证券投资规模、融资规模、存出保证金分别增加110.68亿元、55.53亿元、22.58亿元。证券投资规模增长主要是本年公司积极把握市场机会,增加固定收益证券投资持仓规模,年末交易性金融资产余额601.0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1.24%;融出资金增长主要是本年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发力,年末融出资金余额344.58亿元,较上年末增长

11.07%;存出保证金规模增加主要是公司积极布局场外衍生品业务,期末存出保证金余额91.81亿元,较上年末增长32.62%。

(二)负债状况2021年末,集团负债总额1,721.08亿元,较上年末增加

319.24亿元,增长22.77%;扣除客户资金后,集团负债总额1,114.96亿元,较上年末增加159.83亿元,增长16.73%,其中:

公司适当增加主动负债,以满足业务增长需求,期末应付债券余额528.82亿元,较上年末增长22.48%;公司积极把握市场机会,通过交易负债融资提升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规模,在此推动下,期末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余额302.4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7.32%;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四

公司积极布局场外衍生品业务,进一步巩固资产托管业务优势,期末应付场外衍生品业务客户保证金余额以及资产托管业务待划转产品募集资金余额明显增加,受此影响,应付款项余额57.65亿元,较上年末增长116.04%。

(三)净资产、净资本状况2021年末,集团净资产总额453.55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5.20亿元,增长11.07%,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总额411.89亿元,较上年末增加34.51亿元,增长9.14%,集团资本实力持续增强。

2021年末,母公司净资本258.31亿元,较上年末减少4.29亿元,下降1.63%,主要是因为2021年末长期股权投资余额较上年末增加。

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均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要求,资产状况和结构良好,资产流动性较强,资产质量优良。

三、财务收支情况

(一)营业收入情况

2021年,集团实现营业收入189.72亿元,同比增加13.92亿元,增长7.92%。公司坚持“双轮驱动”发展策略,坚持以做大客户规模和提升客户综合服务能力为业务基础,全力推动财富管理业务和大机构业务两大板块业务发展,2021年公司财富管理和机构服务两大业务实现收入152.35亿元,增长14.49%,公司收入结构进一步优化。其中:

1.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101.06亿元,同比增长29.93%,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四

坚持以“客户导向”为主线,以产品创造客户价值,以服务满足客户体验,加速财富管理业务转型与发展,本年集团经纪业务收入和和资产管理业务(含基金管理)收入同比实现较大幅度增长;

2.利息净收入17.24亿元,同比增长47.70%,本年公司客户基础进一步提升,客户保证金和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增长显著,利息收入同比实现较快增长;

3.投资收益31.79亿元,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03亿元,二者合计37.82亿元,同比下降20.25%,主要是受市场波动影响,公司处置交易性金融工具取得的收益同比减少;

4.其他业务收入31.11亿元,同比下降15.17%,主要是受市场变动影响,子公司兴证风险大宗商品销售收入同比减少。

(二)营业支出情况

2021年,集团发生营业支出112.64亿元,同比减少1.16亿元,下降1.02%。其中:

1.资产减值损失(含信用资产减值和其他资产减值)-0.64亿元,同比下降110.06%,主要是公司资产质量和风控能力得到持续提升,融出资金和股票质押回购业务减值损失大幅减少;

2.业务及管理费81.31亿元,同比增长20.31%,一方面,公司紧密围绕建设一流证券金融集团的战略目标,前瞻性地对机构布局、客户营销与服务、研究、金融科技等方面加大投入;另一方面,随着集团业务增长,公司在队伍建设和交易监管等成本上投入相应提高;

3.其他业务成本30.90亿元,同比下降20.47%,主要是子公司兴证风险大宗商品销售成本同比减少。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四

2021年公司向兴业证券慈善基金会捐赠3,300.00万元,占母公司利润总额的0.88%,列入营业外支出。

(三)利润情况

2021年,集团实现净利润58.55亿元,同比增加12.72亿元,增长27.74%,其中,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47.43亿元,同比增加7.40亿元,增长18.48%。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五

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2022年6月24日)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拟定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公司2021年度集团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为4,743,070,343.36元,其中母公司报表净利润为2,975,607,632.67元。母公司2021年度实现净利润在提取10%的法定盈余公积金、10%的一般风险准备金和10%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后,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2,082,925,342.86元,加上2020年末母公司未分配利润7,782,706,463.91元,减去公司本年实施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分配的股利1,205,400,901.32元,2021年末母公司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为8,660,230,905.45元。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机构字[2007]320号文的规定,证券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不得用于向股东进行现金分配。因此,剔除可供分配利润中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部分的影响1,368,818,024.44元,2021年末母公司可供投资者进行现金分配的利润为7,291,412,881.01元。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存在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尚未提交股东大会表决或者虽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但未实施的,应当在方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五

案实施后发行。如果公司实施2021年度利润分配,则在完成利润分配前,公司不能进行配股。鉴于目前公司配股正在推进过程之中,从股东利益和公司发展等综合因素考虑,公司2021年度暂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公司计划在本次配股完成后,尽快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与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利润分配相关事宜。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六

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证券投资规模的议案(2022年6月24日)

各位股东: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对于上市证券公司重大对外投资包括证券自营超过一定额度可能需要及时披露和提交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上市证券公司可以每年由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自营投资的总金额。

2022年,公司申请证券自营投资规模授权维持不变,即:

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最大投资规模低于公司净资本的80%,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的最大投资规模低于公司净资本的400%,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市场机会和公司实际情况,在符合各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在以上证券自营最高投资规模额度内,灵活配置资金规模以及投资方向。

“自营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和“自营非权益类证券及其衍生品”投资规模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进行计算,若监管规定的分类标准、计量方法等发生变化,以监管规定为准。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七

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授权的议案

(2022年6月24日)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条,公司债券发行人应当依照《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对发行债券的金额、发行方式、债券期限、募集资金用途、增信机制、偿债保障措施及其他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明确的事项等作出决议。

为进一步规范境内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提高公司收入,在确保风险控制指标、流动性监管指标以及各类债务融资工具限额指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规定的前提下,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并由公司董事会转授权公司董事长择机办理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债务融资品种、融资规模、发行时间、期限、利率、融资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具体内容如下:

(一)融资主体及方式

公司境内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将由本公司作为发行主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审批或备案,以一次或多次或多期的形式公开或非公开发行。

(二)债务融资工具的品种及规模

公司可开展的债务融资工具品种包括公司债券(含短期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七

债券)、次级债券(含永续次级债)、短期融资券、收益凭证、证金公司转融通、同业拆借、债券回购、资产证券化、资产收益权转让、法人透支等。在公司财务杠杆不超过外部监管规定的预警指标,即“净资产/负债”不低于12%,“核心净资本/表内外总资产”不低于9.6%前提下,各类债务融资工具最高待偿还余额不超过监管规定的限额。

(三)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有固定期限的债务融资工具的期限均不超过15年(含15年),可以为单一期限品种,也可以为多种期限的混合品种;无固定期限的债务融资工具不受上述期限限制。具体期限构成和各期限品种的规模,根据相关规定及发行时的市场情况确定。

(四)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价格及利率根据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时的市场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定价方式、发行价格、利率以及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等。

(五)债务融资工具上市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要求,按公司实际情况和市场状况办理债务融资工具申请上市(如涉及)相关事宜。

(六)募集资金用途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将用于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调整优化债务结构,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偿还借款和/或项目投资等用途,具体用途根据公司资金需求确定。

(七)增信机制根据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的特点及发行需要,可采取内外部增信机制,包括但不限于第三方担保、商业保险、资产抵押、质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七

押担保等形式。

(八)偿债保障措施在预计不能按期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偿付债务融资工具本息时,至少采取如下偿债保障措施:1、不向股东分配利润;2、暂缓重大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等资本性支出项目的实施;3、调减或停发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和奖金;4、主要责任人不得调离。

本决议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4个月。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请予审议。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八

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2022年6月24日)各位股东: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的审计工作已经结束,并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和专项审计(审核)报告。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本次系第三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根据财政部《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财金[2020]6号)规定,金融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5年。5年期届满,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情况、股东评价、金融监管部门的意见等,经履行规定的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用年限不超过8年。在上述年限内可以不再招标。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在担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期间,遵循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具有较强的专业胜任能力、勤勉尽责的履职能力,能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同时,能够有效利用自身专业能力对公司规范会计核算、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等提供专业指导意见。因此,考虑到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等相关审计工作的延续性,建议继续选聘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2022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等服务,审计费用合计人民币288万元。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说明详见附件。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八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根据审计内容变更等因素对审计费用进行适当调整。

请予审议。

附件: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

说明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八

附件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基本情况说明

一、机构信息

(一)基本信息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于1992年8月18日在北京成立,于2012年7月5日获财政部批准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的合伙制企业,更名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毕马威华振”),2012年7月10日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于2012年8月1日正式运营。

毕马威华振总所位于北京,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东2座办公楼8层。

毕马威华振的首席合伙人邹俊,中国国籍,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

于2021年12月31日,毕马威华振有合伙人199人,注册会计师977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210人。

毕马威华振2020年经审计的业务收入总额超过人民币34亿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31亿元(包括境内法定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6亿元,其他证券业务收入超过人民币7亿元,证券业务收入共计超过人民币13亿元)。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八

毕马威华振2020年上市公司年报审计客户家数为57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审计收费总额为人民币3.56亿元。这些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金融业,采矿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以及卫生和社会工作业。毕马威华振2020年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为15家。

(二)投资者保护能力

毕马威华振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和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之和超过人民币2亿元,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毕马威华振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而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三)诚信记录

毕马威华振及其从业人员近三年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二、项目信息

(一)基本信息

毕马威华振承做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的基本信息如下:

本项目的项目合伙人黄小熠先生,2007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2003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2004年开始从事上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八

市公司审计,从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黄小熠先生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3份。

本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蔡晓晓女士,2014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蔡晓晓女士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1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从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蔡晓晓女士近三年未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本项目的质量控制复核人金乃雯女士,1995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金乃雯女士1992年开始在毕马威华振执业,199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从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金乃雯女士近三年签署或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4份。

(二)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最近三年均未因执业行为受到任何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行政监管措施,或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三)独立性

毕马威华振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按照职业道德守则的规定保持了独立性。

(四)审计收费

毕马威华振的审计服务收费是按照业务的责任轻重、繁简程度、工作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和工时及实际参加业务的各级别工作人员投入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等因素确定。2022年度本项目的审计收费为人民币288万元。如审计、审阅范围、内容变更导致费用增加,将根据实际审计、审阅的范围和内容协商调整。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八

本说明仅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上交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公告格式》的规定,就拟聘任毕马威华振为2022年报审计师进行披露,而向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事务所基本情况之用。除此之外,本说明不应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九

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说明》的议案

(2022年6月24日)

各位股东:

为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对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现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说明》提请审议。

本《说明》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附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

况的说明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九

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说明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从事证券业务,开展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的交易和中介服务,交易对手和服务对象也包括公司的关联方。为做好关联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要求,结合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开展的需要,公司对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具体情况如下:

一、公司2021年关联交易情况

(一)与福建省财政厅的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交易类别交易内容相关业务或事项简介实际金额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客户保证金利息支出因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向其支付客户资金存款利息等20.82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九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债券利息收入因持有关联方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736.82

(二)与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交易类别交易内容相关业务或事项简介实际金额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证券交易手续费收入因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收取佣金及手续费551.84
客户保证金利息支出因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向其支付客户资金存款利息等34.80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债券利息收入因持有关联方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166.65

(三)与上海申新(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交易类别交易内容相关业务或事项简介实际金额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证券交易手续费收入因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收取佣金及手续费2.29
客户保证金利息支出因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向其支付客户资金存款利息等1.02
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因向关联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等相关收入2.66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九

(四)与厦门经济特区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交易类别交易内容相关业务或事项简介实际金额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客户保证金利息支出因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向其支付客户资金存款利息等0.50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债券利息收入因持有关联方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113.42

(五)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交易类别交易内容相关业务或事项简介实际金额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证券交易手续费收入因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收取佣金及手续费12.41
客户保证金利息支出因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向其支付客户资金存款利息等4.02
存款利息收入因将资金存放在关联方取得的利息收入119.02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债券利息收入因持有关联方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2.97

(六)与海峡汇富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交易类别交易内容相关业务或事项简介实际金额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九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因向关联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等相关收入1.22
客户保证金利息支出因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向其支付客户资金存款利息等0.04

(七)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交易类别交易内容相关业务或事项简介实际金额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保险费用支出因关联方提供财产损失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金融服务,向其支付的费用16.45

(八)与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福建)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交易类别交易内容相关业务或事项简介实际金额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证券交易手续费收入因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收取佣金及手续费0.15
提供资产管理服务因向关联方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等相关收入0.19
客户保证金利息支出因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向其支付客户资金存款利息等0.04

(九)与厦门象荣投资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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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类别交易内容相关业务或事项简介实际金额
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客户保证金利息支出因向关联方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向其支付客户资金存款利息等0.05

(十)与锦江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交易类别交易内容相关业务或事项简介实际金额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债券利息收入因持有关联方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21.83

(十一)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关联交易

单位:人民币万元

交易类别交易内容相关业务或事项简介实际金额
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债券利息收入因持有关联方发行的债券,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0.35

除上述关联交易外,公司为关联自然人提供代理买卖证券服务而产生证券交易手续费收入2.91万元,产生客户保证金利息支出0.35万元;因向关联自然人提供资产管理服务,收取管理费等相关收入37.67万元;因附属公司兴证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向关联自然人提供融资服务收取利息收入0.19万元。

二、公司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和类别根据2021年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实际执行情况,结合本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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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计划、业务发展需要及市场情况等,公司对2022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如下:

(一)与福建省财政厅和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子公司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

序号交易类别交易内容预计金额
1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证券、期货经纪;出租交易席位;证券金融产品销售;证券金融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投行承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服务等。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与关联方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交易;与关联方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自营交易;与关联方进行收益权转让交易;认购关联方发行的债券、基金、理财产品或信托计划等;关联方认购公司发行的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

(二)与其他关联企业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

序号交易类别交易内容预计金额
1证券和金融产品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证券、期货经纪;出租交易席位;证券金融产品销售;证券金融业务;受托资产管理;投资咨询;投行承销财务顾问;资产托管服务等。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2证券和金融产品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与关联方在银行间市场进行买入返售或卖出回购交易;与关联方在银行间市场进行债券自营交易;与关联方进行收益权转让交易;认购关联方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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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在遵循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前提下,接受公司提供的包括但不限于证券、期货经纪服务,或认购集团各单位发行的资管产品等。因业务的发生及规模的不确定性,以实际发生数计算。

三、关联方及关联关系情况介绍

(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财政厅成立于1949年10月,是福建省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国家财政收支、财政政策、实施财政监督,参加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职能部门,性质为机关法人,法定代表人余军,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中山路5号。福建省财政厅持有公司20.27%股份,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4月,注册资本100亿元,是福建省国有资产投资经营主体,主要从事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点项目的投资经营,法定代表人严正,住所地福州市湖东路169号天骛大厦14层。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公司7.29%股份,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其他关联方除上述关联方外,公司的关联自然人、其他关联法人包括:

1、关联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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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12个月内,存在本条前述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2、其他关联法人

除福建省财政厅及福建省投资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在日常经营中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时,公司将严格按照价格公允的原则与关联方确定交易价格,定价参照市场化价格水平、行业惯例、第三方定价确定。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一)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按照市场价格进行定价,定价原则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与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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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方之间是互利双赢的平等互惠关系,不存在损害公司权益的情形。

(二)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系公司正常业务运营所产生,有助于公司业务的开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三)上述日常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未因上述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022年6月24日)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规定完善股份回购相关条款表述;在股东大会职权中补充审议公司分拆、员工持股计划的职责;删除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报送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的要求;调整监事会或股东召集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提案和通知相关内容;增加股东违规买入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规定;完善董事、监事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的情形;修改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职务相关条款;新增董事会应当确定相关重大事项权限的要求;完善高级管理人员提名、领薪、忠实履职等规定;修改兼任监事的规定;修改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规定报告的表述及编制依据;修改公司解散的情形。

2.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规定,修改董事、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以及不得担任董监高、独立董事的情形;完善独立董事选举、解除职务、辞职、向股东大会报告等要求。

3.根据《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的修订变化,删除重

大关联交易报送监管部门、监事会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等要求;

4.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规定,修改独立董事特别职权、发表独立意见等规定;删除会计专业人士的含义。

5.根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规定,增加董事会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的职责。

6.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完善部分条款表述。

本次具体修订内容请见附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转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全权办理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工商变更登记等相关手续。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附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新旧对照表

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新旧对照表

旧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八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二十二条修改
第三十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回购本公司第三十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二十
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批准。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四条修改
月内转让或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注销。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后3年内转让或注销。
第三十一条本公司回购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二)要约方式;(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第三十一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二十五条修改
第五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第五十九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与公司的关联交易不得损害公司及其客户的合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经修订后第二十
权益。公司在重大关联交易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有关情况。权益。五条已修改,根据对应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年修订)》第二十四条修改
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第六十二条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批准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担保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十六)审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的股份;(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四十一条第(十五)项、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修改
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对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事项,必须由股东大会对该等事项进行审议,以保障公司股东对该等事项的决策权。在必要、合理的情况下,对于与所决议事项有关的、无法在股东大会的会议上立即作出决定的具体相关事项,股东大会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允许的范围内授权董事会在股东大会授权的范围内作出决定。
第七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七十三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五十条修改
第七十四条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第七十四条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
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对于股东、监事会依本章程的规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引(2022年修订)》第五十一条修改
第七十五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本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职责范围;(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第七十五条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五十三条修改
第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提出提案。公司应当将提案中属于股东大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列入该次会议的议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第七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五十四条修改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说明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七十七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20日以前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及召开的时间和地点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第五十五条修改
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第七十八条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五十六条修改
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会议召开的方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议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八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八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六十九条修改
第一百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三)发行公司债券;(四)股权激励计划;(五)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第一百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因本章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三)发行公司债券;(四)股权激励计划;(五)公司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七十八条第(二)项修改
(六)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10亿元的事项;(七)审议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事项;(八)审议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九)修改公司章程;(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六)审议公司最近一年内对外股权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30%以上的事项以及固定资产投资及其处置累计金额大于10亿元的事项;(七)审议单笔担保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担保事项;(八)审议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事项;(九)修改公司章程;(十)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〇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第一百〇一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七十九条修改
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公司股东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〇三条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公司应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删除《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年修订)》在修订后第八十条已删除,相应删除该条款,并修改本章程后续条款及相关援引条款序号
第一百〇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当公司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份达到30%以上或关第一百〇五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修改
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份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份比例在30%以上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公司任一股东推选的董事占董事会成员二分之一以上时,其推选的监事不得超过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选举董事并实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事和其他董事应分别进行选举,以保证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于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第一百一十条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于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八十七条修改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七十九条,将相关内容调整至本章程第一百〇一条
第一百一十九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及相关文件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删除《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经修订后第十九条已修改,根据对应的《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年修订)》第十八条删除本条款
第一百二十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本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第一百一十八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本公司董事应具备以下条件: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3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5年以上;(三)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四)熟悉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力;(五)熟悉上市公司运作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六)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董事职责;(七)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三)具备3年以上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四)具备相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修改,并兼顾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完善兜底条款
第一百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第一百一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担任公司董事:(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并兼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
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长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偿还;(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八)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其他证券服务情形;(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5年;(四)最近5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五)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5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六)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订)》第九十五条等要求
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者被取消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九)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十)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3年;(十一)自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之日起未逾2年;(十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在公司兼职的其他人员;(十三)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述情形的,公司董事会自知悉相关情况之日起,有权停止有关董事履行职责,并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届满;(七)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认定的其他情形。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第一百二十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
换,每届任期三年,从获选之日起计算。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股东大会在董事任期届满前免除其职务的,应当说明理由;被免职的董事有权向股东大会、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陈述意见。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引(2022年修订)》第九十六条修改,并兼顾《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年修订)》第十九条规定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之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董事辞职导致出现本章程第一百根据本章程条款序号变化情况修改
二十二条的情形除外。二十条的情形除外。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资格;(二)从事证券、金融、法律、会计工作5年以上;(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士以上学位;(四)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该具备以下条件:(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相关规定,具备担任证券公司董事和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二)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三)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四)具有监管部门所要求的独立性;(五)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条件。《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已经被废止,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九条修改,并兼顾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补充兜底条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不得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一)在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不得在公司担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且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最近3年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二)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在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三)与公司及其关联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修改
(二)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员的近亲属;(四)为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董事、监事以及其他重要岗位人员存在利害关系;(四)在与公司存在业务往来或利益关系的机构任职;(五)在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六)其他可能妨碍其作出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其中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第一百三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不得少于董事会成员的1/3,其中至少1名会计专业人士(指具有高《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已经被《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废止,相关内容相应删除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应当依法、依本章程的规定规范进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主体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声明;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第4.3.7条修改
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向股东大会披露以上信息;(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应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对于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延期召开或者取消股东大会,或者取消股东大会相关提案;(四)独立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但是连任不得超过6年,如超过,仍可继续当选董事,但不作为独立董事。(三)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前项规定公布相关内容,并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会对被提名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四)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除出现上述情况及法律、行政法规中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外,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不得无故被免职。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公司免除任期未届满的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和独立董事本人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十七条,以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修改
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股东大会提交书面说明。
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辞职或被免职的,独立董事本人和公司应当分别向股东大会和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书面说明。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如因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低于三分之一时,该独立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填补其缺额后生效。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时,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修改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独立董事每年履行职务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应当在股东大会年度会议上提交工作第一百三十五条独立董事在就职前应向董事会发表声明,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勤勉尽职。独立董事每年为公司有效工作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5个工作日。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年度履职报告提交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2020年修订)》第六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修改
报告。审议,并存档备查。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一)提议召开董事会;(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四)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当在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五)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半数以上同意。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第一百三十六条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特别职权:(一)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三)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四)提议召开董事会;(五)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六)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职权,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二条修改
咨询,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使前款第(六)项职权,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第(一)(二)项事项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如本条第一款所列提议未被采纳或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况予以披露。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一)提名、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四)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第二十三条修改
(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五)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独立董事应当就前款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本条第一款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及本章程的要求,独立履行职责,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益关系的单位完善表述
和个人的影响。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二)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根据总裁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四)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六)推进公司文化建设,指导公司文化建设工作;(十七)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四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十二)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首席风险官、合规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裁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三)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四)制定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五)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六)推进公司文化建设,指导公司文化建设工作;(十七)决定廉洁从业管理目标,加强廉洁从业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零七条第(十)项,以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四条修改
……建设;(十八)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新增第一百四十四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一百一十条新增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的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决策科学。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的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决策科学。董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经修订后第三十三条已修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零九条修改
第一百六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第一百六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根据本章程条款序号变化情况修改
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一百七十一条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三条关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第一百二十四条(六)—(八)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条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董事的忠诚义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八)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二十五条,以及本章程条款序号变化情况修改
第一百七十二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七十一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修改
第一百七十八条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第一百七十七条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实施责任,对合规运营承担责任,履行下列合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遵守合规管理程序,配备充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修改
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足、适当的合规管理人员,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充分的人力、物力、财力、技术支持和保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整改,落实责任追究及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第一百七十九条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样适用于监事。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三十六条修改
第一百八十三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第一百八十二条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
真实、准确、完整。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四十条修改
第一百八十六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八十五条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三条修改
第一百八十九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组织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离任审计;(十)承担全面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第一百八十八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九)承担全面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检查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四十条,将本条款第(一)项相关内容调整至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二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经修订后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相应删除本条款原第(九)项
与洗钱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十一)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十)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九十条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及本章程规定外,由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附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第一百八十九条监事会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监事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附件,由监事会拟定,股东大会批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经修订后第四十五条已修改,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四十七条修改
第二百〇六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一条
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可以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二百二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的,可以解散:(一)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一百七十九条
第二百三十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九条第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八条根据本章程条款序号变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化情况修改
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三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根据本章程条款序号变化情况修改
第二百五十二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为准。第二百五十一条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本为准。完善表述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一

关于修订《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2年6月24日)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本次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删改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时表决及材料报送等要求;

2.增加应当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情形,以及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的要求;

3.增加股东大会召开地点、董监高出席或列席股东大会、以及股东违规买入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等要求;

4.增加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含义说明;

5.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调整或完善相关条款表述。

本次具体修订内容请见附件。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附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新

旧对照表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一

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新旧对照表

旧条款序号、内容新条款序号、内容变更理由
第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第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九条修改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一

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必须达到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方可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股东请求召集或自行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就公司股东大会已经作出决议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议和表决。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从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时第九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条修改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一

到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须持续不低于10%。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第十六条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十七条修改
第十九条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一

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会规则》第二十条修改
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第二十条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一条修改
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应当依据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单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会议主持人应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第二十六条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名单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会议主持人应在表决前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五条修改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一

人的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的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第二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大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明。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修改
第三十七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第三十七条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权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修改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一

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第三十八条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当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以上或者与关联方合并持有公司50%以上股权时,董事、监事的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结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年修订)》第八十二条、《证券公司治理准则(2020年修订)》第十七条修改
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第四十一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一条,将相关内容调整至本规则第三十七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一

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第四十三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四十一条修改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一

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等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新增第四十八条本规则所称公告、通知或股东大会补充通知,是指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布有关信息披露内容。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五十二条新增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二

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2022年6月24日)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现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说明》提请审议。

本《说明》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附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

情况专项说明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二

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现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董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说明说明如下:

一、董事绩效考核情况

公司2021年度召开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12次,召开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4次、审计委员会6次、风险控制委员会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5次。公司全体董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履职,全体董事积极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在公司战略、重大会计处理、风险管理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在董事会带领下,公司2021年经营业绩再创历史新高,净资产收益率、收入净利率均实现增长,对股东回报进一步提升。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2021年度履职情况进行了考核评价,全体董事考核评价结果均为称职。

二、董事薪酬情况

公司2021年度董事薪酬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说明。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三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的议案

(2022年6月24日)

各位股东:

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说明》提请审议。

本《说明》已经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附件: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及

薪酬情况专项说明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三

附件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专项说明

根据《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现将公司2021年度监事绩效考核及薪酬情况说明如下:

一、2021年度监事绩效考核情况

2021年,监事会成员严格遵照《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公司各项制度规定,勤勉履职,出席监事会9次,出席股东大会2次,列席董事会12次,列席董事会专业委员会会议16次,认真审议会议议案,听取相关工作报告,参加现场调研考察,提出风险防控和改进意见,切实履行对公司财务、合规管理、全面风险管理与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职责,加强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日常执业行为的持续监督,确保公司治理规范有效,健康持续高质量发展。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公司监事会组织5名在任监事及2名换届离任监事通过自评与互评的方式,开展了关于2021年度监事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考核评价结果如下:

1.王仁渠,评议结果:称职。

2.黄浩,评议结果:称职。

3.许建修,评议结果:称职。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三

4.张绪光,评议结果:称职。

5.余志军,评议结果:称职。

6.曹根兴(离任),评议结果:称职。

7.庄占建(离任),评议结果:称职。

二、2021年度公司监事薪酬情况公司2021年度监事薪酬情况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说明。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四

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履职报告》的议案

(2022年6月24日)

各位股东:

2021年,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要求,勤勉、忠实地履行了独立董事职责,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1年度的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成员9名,其中独立董事3名。公司的独立董事均为国内金融、会计、经济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任职条件,各位独立董事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基本素质,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核准的任职资格。

公司独立董事均独立履行职责,与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没有关联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独立董事2021年度履职基本情况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四

(一)出席会议情况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3次、董事会12次、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4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6次、董事会风险与控制委员会1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5次。

公司独立董事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认真审议各项议案,独立、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在公司重要会计处理、重大经营决策、风险控制等方面提供了专业意见和建议,并就公司配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变更、内部控制评价、利润分配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关联交易、提名董事、聘任高管、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不存在发表保留意见、反对意见或无法发表意见的情形,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情况。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或列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具体如下表:

会议名称/姓名孙铮吴世农刘红忠
实际参会次数/应参会次数
股东大会3/33/33/3
董事会12/1212/1212/12
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4/4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6/66/6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1/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5/55/55/5

(二)日常履职情况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四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忠实、勤勉、尽责履职,通过电话、邮件、传真等多种形式与公司经营管理层保持良好沟通,定期、不定期听取经营管理层的工作汇报,及时审阅公司经营管理层报送的合规、风险控制、审计等内控工作报告,利用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等相关会议以及现场检查的机会,与公司经营管理层进行现场沟通,主动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密切关注公司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指标,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讨论,重点关注涉及中小投资者的相关事项并充分发挥各自专业特长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的利益。

在工作中,公司积极配合独立董事履职,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提供独立董事履职所需相关材料、汇报公司经营情况,主动就独立董事关注的问题、行业新监管政策等进行专题汇报,认真听取独立董事的意见,形成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

为独立董事科学决策、尽责履职提供保障,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履职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2021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2021年4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预计的各项关联交易均因公司日常业务经营所产生,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助于公司业务的正常开展;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要求;同意公司预计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四

的议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关于对外担保相关规定,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同时,公司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法占用资金的情况,符合相关监管规定。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已经全部按规定用途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户均已销户。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募集资金或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况。

(四)高级管理人员提名以及薪酬情况2021年4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公司考评、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制定了科学的考评方案,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综合考评,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考评内容、方法、流程符合《公司章程》和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考评结果客观、公正、合理。同意公司2020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考评事项。

2021年12月8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刘志辉先生为公司总裁;胡平生先生为公司副总裁;郑城美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任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夏锦良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任首席风险官;黄奕林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孔祥杰先生为公司副总裁;林红珍女士为公司首席财务官;李予涛(LIYUTAO)先生为公司首席信息官。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聘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四

任及表决等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刘志辉先生、胡平生先生、郑城美先生、夏锦良先生、黄奕林先生、孔祥杰先生、林红珍女士、李予涛(LIYUTAO)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工作实绩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同意该议案。

2021年12月16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0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的议案》,独立董事认为2020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2020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分配方案。

(五)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1年1月30日、2021年7月2日发布了《2020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和《2021年半年度业绩预增公告》,业绩预增公告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披露的实际数据和指标不存在重大差异,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六)聘任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21年4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独立董事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审计业务执业资格,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满足公司2021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四

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决策程序充分、恰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续聘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2021年4月1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2020年度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1.8元(含税)。以公司2020年末股本6,696,671,674.00股计算,共分配现金红利1,205,400,901.32元,占年度母公司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

58.16%,占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30.11%。独立董事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了公司当期资金需求、长期发展和股东回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现金分红比例与公司可分配利润总额、资金充裕程度、成长性等相匹配,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符合股东利益。同意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同日,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是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现状、业务发展需要、主管机关的监管要求及股东回报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独立董事的意见,重视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建立了科学、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四

稳定、持续的分红政策,有利于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回报规划及决策机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或修改的利润分配政策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同意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各项内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独立董事积极关注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关注并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公司及股东的承诺均已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履行相关承诺,做好分红等工作,未出现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九)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公司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了公司各项重大信息,不存在应披露未披露、迟延披露、选择性披露的情形。公司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况下,增加主动性信息披露,不断提高公司透明度,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使投资者能够更加具体、客观了解公司实际情况,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十)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有关内部控制的监管要求不断制订、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能够覆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层面和各环节,能够有效控制经营管理风险,内部控制机制运行情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四

况良好,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不存在重大缺陷。

(十一)董事会以及下属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的四个专门委员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工作,运作规范有效,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符合相关规定,能够尊重独立董事提出的建议,发挥各自应有的作用,所有重大事项均经过充分讨论和审议,决策科学高效,保障了公司重大事项顺利进行。

四、总体评价2021年度,公司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尽责履职,在任职期间,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具备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职责;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充分发挥业务专长,独立、公正、审慎地发表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尤其是保障公司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报告》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五

关于审议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开展交易所场内做市业务的议案

(2022年6月24日)

各位股东:

证券公司开展做市业务,能够为市场提供流动性,保障市场合理定价,对稳定资本市场具有积极作用。目前,交易所场内做市业务蓬勃发展,已经逐渐成为先行证券公司支柱业务之一。随着证券公司做市业务总体呈现牌照行政许可管理的趋势,未来先行券商将会有很大优势,享有牌照红利,做市业务将逐渐显现出马太效应。

公司已经为期权做市业务准备了完整的实施方案、技术系统和风险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正在同步准备股票做市、期货做市、基金做市、交易所债券做市等更多做市业务。做市业务的开展,在通过为市场提供流动性获取投资收益的同时,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公司与交易所的联系,了解前沿监管信息和新业务发展机会,有助于公司投资研究、技术系统和风险管理水平的提升。公司已经开展多项场外衍生品业务,场内做市和场外衍生品业务的协同开展能够有效提升公司整体衍生品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目前沪深等交易所的主做市商主要是国内头部证券公司,该项业务的开展也有利于公司更好地树立品牌形象和扩大知名度,增强公司市场影响力,也能够拓宽公司盈利渠道,为公司多元化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根据《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管理办法》及《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资料之十五

参与股票期权交易试点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1号),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等机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股票期权做市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证券公司申请进行审核。未来,股票做市、交易所债券做市等新业务预计也将采用类似的申请审批流程。另外,根据《公司法》及《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证券公司申请增加业务种类,应当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因此,现就以下事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1.同意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期权做市、期货做市、股票做市、交易所债券做市等交易所场内做市业务资格,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相关手续。

2.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做市业务资格后,如涉及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章程》的变更,同意在《公司章程》第十七条增加相关经营范围(具体以中国证监会核准的业务范围表述为准,如“股票期权做市”),并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公司章程》变更、工商变更登记及换领《营业执照》《经营期货证券业务许可证》等相关具体手续。

上述事项需通过相关监管机构的审批或许可后方可具体实施。

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请予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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