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自筹划本次重组事项以来,公司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积极组织相关各方推进本次交易事宜。鉴于本次交易相关审批和备案工作未能取得上级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经审慎研究分析,为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公司拟终止本次重组事项。终止本次重组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2.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终止重大资产出售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公司与中电海康签订<重大资产出售协议之终止协议>、与国盛电子全体股东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终止协议>、与普兴电子全体股东签订<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凤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郭斌 | 仇旻 | 杨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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