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回复的会计师意见
司农专字[2022]220000400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
我所收到贵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于2022年5月19日下发给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银股份”或“公司”)的《关于对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2〕第338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根据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以及获取的审计证据,具体回复如下:
1、年报显示,你公司通过签订PPP项目合同、特许经营权协议等方式获取28个项目运营的特许经营权,本期新增“无形资产-特许权”39,087.62万元,期末账面价值154,145.04万元。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91,507.48万元,较期初增幅83.50%,本期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2,950.19万元;合同资产54,723.65万元,较期初增幅17.97%,本期计提合同资产减值准备1,343.21万元。此外,你公司称报告期末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同比下降61.01%的原因之一是项目回款速度有所放缓。请你公司:
(1)列示主要特许经营权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名称、取得时间、有效期、权利义务内容、建设周期及投资进度、初始确认依据及后续计量情况等,说明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行业惯例;并说明报告期末是否对其进行减值测试,是否存在减值迹象。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特许经营权的具体情况(已实际投入资金前10名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占无形资产-特许权年末余额的92.03%)列示如下:
项目名称 | 取得时间 | 有效期 | 建设周期 | 权利义务内容 | 投资进度 |
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BOT项目 | 2014年8月8日 | 28年(含2年建设期) | 2年 |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府方)授予项目公司广州侨绿固废循环利用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之子公司)广州市李坑综合处理厂特许经营权,该项目公司按“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在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建设一座垃圾综合处理厂,主要处理对象为广州市中心六区的居民及集市厨余垃圾并按照特许经营权协议获得垃圾处理费,特许经营期满或提前解除协议的,项目公司需将厨余垃圾处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单位或其法定继承人。 | 已投资4.44亿元,投资进度为95%,处于试运营阶段。 |
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BOT项目 | 2016年3月18日 | 27年(含2年建设期) | 2年 | 广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政府方)授予项目公司广州银利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之子公司)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萝岗福山循环经济产业园)污水处理厂的特许经营权,该项目公司参照“建设-运营-移交(BOT)的方式”在广州市萝岗区九龙镇广州东部固体资源再生中心内建设一座污水处理厂,处理服务区内的污水并按照特许经营协议获得污水处理服务费,特许经营期满或提前解除协议的,项目公司需将污水处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单位或其法定权利义务承接人。 | 已投资4.01亿元,投资进度为100%,已进入商业运营期。 |
湘潭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和停车位特许经营(BOT)项目 | 2021年4月1日 | 30年 | 不适用(见下注) |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政府方)将位于湘潭市城区行政规划区域公共停车场和停车位项目的授予项目公司湘潭市侨城慧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公司之子公司),由该项目公司采用建设-运营-移交式特许经营(BOT)方式负责上述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资产,在一定的年限内经营管理、收回投资和获得回报,并在特许经营期满后将项目无偿移交给政府方。 | 已投资2.19亿元,投资进度为9.47%,处于一边建设一边运营阶段。 |
项目名称 | 取得时间 | 有效期 | 建设周期 | 权利义务内容 | 投资进度 |
昆明市官渡区环卫一体化管理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 | 2017年11月22日 | 20年 | 不适用(见下注) | 官渡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方)将项目的营运管理经合法程序授予项目公司昆明侨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之子公司),该公司在服务期内,依据合同的履行享有收益等相关权利,并履行投资、营运管理等义务,并履行本合同的作为和不作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合同终止后三个月内,项目公司应向官渡区政府及官渡区政府委托的相关部门无偿移交项目所有的资产。 | 已投资1.31亿元,投资进度为100%,已进入商业运营期。 |
习水县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PPP项目 | 2018年5月9日 | 21年(含1年建设期) | 1年 | 习水县城镇管理局(政府方)授权项目公司习水侨盈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之子公司)在项目期内按合同约定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项目的投资和建设,并提供垃圾收运服务、垃圾处理服务和渗滤液处理服务及项目设施的管理、运营维护,经政府方或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在合作期内享有收费权,合作期满时,项目公司应将全部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 | 已投资1.34亿元,投资进度为74.49%,部分项目进入商业运营期。 |
固始县城乡一体化生活垃圾综合治理PPP项目 | 2018年4月26日 | 16年(含2个月建设期) | 2个月 | 固始县人民政府(政府方)通过签订合同,将项目经营权授予侨银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由公司在当地成立项目公司采用BOT方式承担项目的融资、建造、运营和维护责任,按合同约定提供垃圾收集转运服务并获取政府可用性付费和运维绩效付费收入,合同期满,项目设施应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 | 已投资9865万元,投资进度为62.40%,部分项目进入商业运营期。 |
利辛县城乡环卫一体化工程项目 | 2021年1月30日 | 26年(含建设期) | 1年 | 利辛县城市管理局(政府方)通过与公司签订合同的方式,将项目的经营权授予公司,由公司负责该项目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移交,存量项目设施设备的运营维护、移交,现有运转站和公厕的运营维护,并获得可用性服务费、运营维护服务费、设备重置费,特许经营权期限届满时,公司应向政府方无偿移交所有项目设施及相关权利。 | 已投资7998万元,投资进度为68.17%,部分项目进入商业运营期。 |
项目名称 | 取得时间 | 有效期 | 建设周期 | 权利义务内容 | 投资进度 |
息烽县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 | 2019年10月23日 | 30年(含建设期) | 1年 | 息烽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政府方)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与项目公司息烽侨银城乡市容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合同推进息烽县城乡一体化PPP项目,运营期内,政府方根据合同约定向项目支付垃圾收运服务费,项目合作期满,在符合届时使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项目公司可就项目继续经营事宜与政府方或县政府指定机构协商,如未能达成新的合同,或如需招标而侨银未获中标资格的,项目公司应交项目设施及相关权益无偿移交给政府方或县政府指定机构。 | 已投资6,557.53万元,投资进度为71.43%,处于试运营阶段。 |
江西省安福县城乡环卫一体化PPP项目 | 2019年1月16日 | 15年(含建设期) | 2个月 | 安福县城乡管理行政执法局(政府方)按合同约定授予项目公司安福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之子公司)特许经营权,在期限内负责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并在本项目范围内提供日常生活垃圾清扫保洁服务以及垃圾收集、压缩、转运、处理一体化服务,并由政府方向项目公司支付运营绩效服务费,项目公司应当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将项目设施与原有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按现状移交给政府方。 | 已投资4280万元,投资进度为100%,已进入商业运营期。 |
池州市环卫一体化PPP项目 | 2017年6月5日 | 10年 | 不适用(见下注) | 池州市城市管理局(政府方)授权项目公司池州侨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公司之子公司)作为池州市环卫一体化PPP项目的实施机构,采用“新建-运营-移交”+“改建-运营-移交”+“移交-运营-移交”(BOT+ROT+TOT)的运营方式运营上述项目,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获取服务费,合作期满,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方或市政府指定机构在无担保、无质押、无抵押的前提下无偿、完好移交项目公司对项目设施的所有权益。 | 已投资4208万元,投资进度为100%,已进入商业运营期。 |
注:在上述项目的建设周期中,湘潭市城区公共停车场和停车位特许经营(BOT)项目没有明确的建设期(一边建设一边运营),昆明市官渡区环卫一体化管理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池州市环卫一体化PPP项目不需要建设直接进入商业运营期。
1.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的相关规定并结合相关业务合同、施工合同、采购合同、验收单、发票等相关资料作为特许经营权的初始确认依据,对于特许经营权初始确认的会计处理具体如下:
(1)收取可确定对价回报的初始投资,政府方根据其审计后的建设投资额以及约定的固定回报率分期向公司支付确定的可用性服务费,对于该等建设投资额,公司建设投入时确认为“其他非流动资产”,经政府方审计后确认为“长期应收款”;
(2)收取不确定服务费金额的初始投资,政府方根据相关合同协议约定的付费情况以及绩效考核情况支付运营服务费,对于该等项目资产的投入,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双特征”和“双控制”条件的,公司投入时确认为“无形资产-特许经营权”;
(3)在特许经营权项目的建设中,由于公司将建筑施工作业外包给有资质的第三方、建设投资的资产在购入后即可使用,故公司作为实质上的代理人,未产生交易净额,不确认收入。
2.在特许经营权的后续计量中,公司具体会计处理方式如下:
(1)购建的特许经营权项目资产在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后开始摊销,在特许经营期平均分摊计入“主营业务成本”;
(2)为使公司特许经营权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及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预计发生的支出,公司根据项目资产更新改造情况分期确认计入“主营业务成本”、“财务费用”;
(3)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存在减值迹象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公司进行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按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并计入“资产减值损失”。
3.《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4 号》规定“社会资本方提供建造服务(含建设和改扩建,下同)或发包给其他方等,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确定其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并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合同资产。”、“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有权向获取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构成一项无
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应当在 PPP 项目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将相关PPP 项目资产的对价金额或确认的建造收入金额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约定,在项目运营期间,满足有权收取可确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条件的,应当在社会资本方拥有收取该对价的权利(该权利仅取决于时间流逝的因素)时确认为应收款项,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为使PPP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或在移交给政府方之前保持一定的使用状态,社会资本方根据 PPP 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服务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的,应当将预计发生的支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公司初始确认的投资成本、后续计量根据上述准则相关规定进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该企业为主要责任人,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确认收入;否则,该企业为代理人,应当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佣金或手续费的金额确认收入,该金额应当按照已收或应收对价总额扣除应支付给其他相关方的价款后的净额,或者按照既定的佣金金额或比例等确定。”、“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情形包括:(一)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或其他资产控制权后,再转让给客户。(二)企业能够主导第三方代表本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三)企业自第三方取得商品控制权后,通过提供重大的服务将该商品与其他商品整合成某组合产出转让给客户。”、“在具体判断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时,企业不应仅局限于合同的法律形式,而应当综合考虑所有相关事实和情况,这些事实和情况包括:(一)企业承担向客户转让商品的主要责任。(二)企业在转让商品之前或之后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三)企业有权自主决定所交易商品的价格。(四)其他相关事实和情况。”,建设期的会计处理根据上述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将建筑施工作业外包给有资质的第三方、建设投资的资产在购入后即可使用,不满足“取得商品控制权”的条件,公司实质上为特许经营权项目的建设期提供的是代理服务,按差额(净额)为零,建设期不确认收入。
公司根据上述相关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在进行具体会计处理的过程中,同时参照了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会计处理应用案例》中的
举例方法。
公司了解并查阅了同行业的处理方式,上述处理方法符合行业惯例。同时,在报告期期末,公司对特许经营权项目资产进行了减值测试,减值测试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高于其账面价值,不存在减值迹象。
综上,公司对于特许经营权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行业惯例,特许经营权项目资产不存在出现减值迹象而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
二、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相关特许经营权资产的情况,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对特许经营权项目投入发生原始单据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发票、验收单、相关银行单据以及工程进度等资料,并对重要的供应商进行核查及函证,核实相关资产的真实性及准确性;
2.获取并检查公司编制的为使特权经营权项目资产保持一定的服务能力和使用状态预计发生支出的计提表,结合协议的有关条款约定、实际业务运营以及未来更新改造情况,评估预计负债计提的充分性及合理性;
3.检查公司提供的特许经营权项目减值测试相关资料,结合重要项目的现场观察访谈情况,分析是否存在减值迹象;
4.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了解并查阅行业惯例,检查与特许经营权项目相关的会计处理、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的准确性。
经审计,我们认为,公司对于特许经营权的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和行业惯例,公司特许经营权项目资产不存在出现减值迹象而需要计提减值准备的情况。
(3)结合账龄在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客户类型、偿债能力、回款情况等,说明未按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你公司应收账款会计政策;并结合前述回复及坏账准备计提依据,说明你公司上年及本年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账龄在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情况
1.账龄在1年以上应收账款的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客户类型 | 年末应收账款余额 | 年末坏账准备余额 | 本年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 期后回款情况 |
应收政府客户 | 17,178.04 | 1,723.92 | 10.04% | 11,446.31 |
应收非政府客户 | 2,259.87 | 1,271.43 | 56.26% | 106.22 |
合计 | 19,437.91 | 2,995.35 | 15.41% | 11,552.53 |
在上述1年以上的应收账款余额中,其中应收政府客户占比88.37%、应收非政府客户占比11.63%。
2.公司对应收账款进行单独评估,在单项测试后不存在需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下,按照共同信用风险特征将应收账款分为应收政府客户、应收非政府客户两组,具体情况如下:
对于应收政府客户:期末确认的应收款项均为已取得经政府单位盖章确认的服务费款项,基于其偿债能力及信用情况,部分业务款项回款速度减慢主要是财政资金安排、审批时间、持续疫情影响所致,但根据近几年来应收账款的总体回款情况,相关款项完全发生坏账损失的情况比例较低;
对于应收非政府客户:以账龄作为信用风险的主要特征,公司在评估其偿债能力及信用情况时,将账龄长识别为信用风险显著增加,相应调增长账龄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
对上述组合,公司参考历史信用损失经验,结合当前状况以及对未来经济状况的预测,确定迁移率、前瞻性调整编制应收账款账龄与整个存续期预期信用损失率对照表,计算的预期信用损失率确定如下:
账龄 | 组合1:应收政府客户 | 组合2:应收非政府客户 |
1年以内(含1年) | 3.17% | 3.43% |
1-2年(含2年) | 7.60% | 15.60% |
2-3年(含3年) | 48.04% | 57.96% |
3年以上 | 100.00% | 100.00% |
公司通过区分上述客户组合以及账龄进行测试相应的账准备计提比例,已经考虑了应收账款主要的信用风险,故未按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是合理
的,符合公司应收账款会计政策。
公司上年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采用上述相同的会计政策。综上,公司上年及本年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充分、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年审会计师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检查相关事项的原始发生文件及单据进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服务费用确认凭据、发票、银行回单等资料,并对重要的客户进行函证并获取回函,以核实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准确性;
2.通过同花顺、企查查等网络工具核查相关单位的具体状况及履约能力,结合客户历年合作信用情况,评估其还款能力及信用情况,检查公司应收账款的测算过程,分析公司应收账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情况,结合公司坏账准备整体计提情况,以评估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合理性;
3.了解并查阅可比同行业公司的应收账款的核算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与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经审计,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充分、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5)结合业务模式和结算模式、合同履约情况、客户支付能力等,说明报告期内相关合同资产出现减值迹象的时点、依据及测算过程,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万元
类型 | 合同资产账面余额 | 减值准备 | 计提比例 |
低风险的合同资产 | 55,647.29 | 1,766.91 | 3.18% |
减值风险显著增加的合同资产 | 2,108.19 | 1,264.91 | 60.00% |
合计 | 57,755.48 | 3,031.83 | 5.25% |
在上述合同资产余额中,应收政府客户余额占比为98.05%。合同资产是在公司已经完成合同履约义务后未取得服务费结算凭据而估计确认的服务费,公司在取得服务费结算凭据后,将合同资产结转为应收账款,服务费结算凭据的取得受到政府单位绩效考核审批流程时间的限制;在综合考虑政府单位的支付能力、履约以及信用等情况后,公司对结算情况需进一步协商的或1年以上未收到服务费结算凭据的合同资产,即认为已出现了减值迹象,公司对该等合同资产进行单独分析和评估,并结合应收账款坏账计提情况,对上述减值风险显著增加的合同资产采用了较高计提比例(60%);对于低风险的合同资产,参照同类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综上所述,公司期末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充分、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获取并检查合同资产对应业务发生的支持性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合同、服务费计提表等资料,了解合同履约情况,并对重要的客户进行函证并获取回函,以核实相关款项的真实性、准确性;
2.对减值风险显著增加的合同资产,了解并分析具体原因,确定公司是否已单项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
3.通过同花顺、企查查等网络工具核查相关单位的具体状况及履约能力,结合客户历年合作信用情况以及业务款项收回情况,分析其还款能力及信用情况,获取公司合同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方法,评估公司合同资产减值准备期末计提比例是否合理;
4.了解并查阅可比同行业公司的合同资产的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并与公司计提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经审计,我们认为,公司的合同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是充分、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3、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收款余额39,143.82万元,较期初增幅11.02%。其中履约保证金38,412.72万元,另有“其他款项”3,649.94万元。请你公司:
(3)报告期你公司计提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514.28万元,上年计提1,187.04万元。请说明在其他应收款增长的情况下坏账计提金额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其他应收款主要是向政府单位缴纳的履约保证金,2021年末账面余额为3.84亿元,占其他应收款余额的88.39%,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变动主要由于履约保证金坏账准备变动所致。
随着环卫服务需求的增长、环卫市场化改革的深入以及国内环卫市场规模持续扩大,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主营业务收分别增长了26.97%、19.42%,由于公司业务规模不断拓展、新中标的项目增加,随之向政府单位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不断增加,2020年末、2021年末履约保证金账面余额分别增长了145.50%、
20.31%,2020年度履约保证金增长的幅度比2021年度大得多,故2020年度其他应收款计提的坏账准备比2021年度大。
另一方面,履约保证金是向政府单位缴纳的,考虑到其还款能力、履约以及信用情况,大额履约保证金均未逾期,历年实质发生坏账的比例较低导致了平均迁移率降低,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公司调低了其他应收款预期信用损失测算的前瞻性调整比例,故由于迁移率、前瞻性调整导致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降低从而坏账准备计提金额下降。
综上,公司年末其他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获取并检查相关业务合同、银行付款单据,向政府单位发函并获取回函,分析履约保证金的波动情况,以核查其余额的真实性、准确性;
(2)通过同花顺、企查查等网络工具核查相关单位的具体状况及履约能力,结合历年合作信用情况以及履约保证金的收回情况,核实其还款能力及信用情
况,确认公司预期信用损失的迁移率、前瞻性调整的变动是否在准确,以评估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合理性;
(3)了解并查阅可比同行业公司的履约保证金的核算及坏账准备计提情况,并与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经审计,我们认为,公司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的计提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5、年报及《关于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公告》显示,你公司自2021年5月1日起,将运输设备中的洗扫类、清洁类、巡查类、高空作业类车辆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6年变更为8年。本期你公司新增运输设备35,133.26万元。
请你公司补充列式上述四类运输设备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账面原值及本期新增金额、预计残值、累计折旧、账面价值、已折旧年限、目前使用状况等,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对同类资产的折旧年限情况,进一步论述延长相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要求。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运输设备中的洗扫类、清洁类、巡查类、高空作业类车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类别 | 账面原值 | 本期新增金额 | 预计残值 | 累计折旧 | 账面价值 | 已折旧年限 | 目前使用状态 |
洗扫类 | 24,002.56 | 4,521.04 | 1,200.13 | 9,759.75 | 14,242.81 | 5年以内 | 正常使用,车辆状态良好 |
清洁类 | 17,214.78 | 3,619.41 | 860.74 | 6,728.61 | 10,486.17 | 5年以内 | 正常使用,车辆状态良好 |
巡查类 | 4,206.80 | 1,162.24 | 210.34 | 1,380.94 | 2,825.86 | 6年以内 | 正常使用,车辆状态良好 |
高空作业类 | 429.36 | 203.86 | 21.46 | 100.04 | 329.32 | 4年以内 | 正常使用,车辆状态良好 |
合计 | 45,853.50 | 9,506.55 | 2,292.67 | 17,969.34 | 27,884.16 |
公司资产管理部通过长期对各类车辆设备进行生命周期的跟踪及对保养、维修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后发现,类似于压缩车、摆臂车、勾臂车、垃圾收集车、
拖拉机等垃圾收集清运车辆,长期受到垃圾的腐蚀,作业的环境恶劣,维修频次高,使用年限为6年左右;而洗扫类、清洁类、巡查类、高空作业类车辆,在作业时处在一个比较舒适的环境,车辆也不易受到垃圾的腐蚀,其使用年限可在8年左右。根据公司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和损耗情况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的规定,为了使上述运输设备的折旧年限与资产使用寿命更加接近,更贴近公司业务发展和固定资产管理的需要,公司根据上述资产管理部对实际车辆使用情况梳理复核的结果,确定将洗扫类、清洁类、巡查类、高空作业类车辆的折旧年限由6年调整为8年。
根据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五条规定“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公司上述车辆变更后的使用年限远低于上述强制报废使用年限标准。
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资产的使用年限具体如下:
同行业可比公司 | 资产类别 | 使用年限 |
瀚蓝环境(600323) | 运输设备 | 8年 |
玉禾田(300815) | 作业车辆及设备 | 3-8年 |
福龙马(603686) | 运输工具 | 4-10年 |
新安洁(831370) | 作业、运输设备 | 5-10年 |
从上表分析,公司洗扫类、清洁类、巡查类、高空作业类车辆变更后的折旧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折旧年限没有重大差异。
综上,公司延长上述运输设备的折旧年限的依据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二、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上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我们执行的主要审计程序如下:
(1)获取并检查公司对各类运输设备进行使用寿命分析情况,结合现场监盘观察了解的情况,评估相关资产使用状况;
(2)查阅了同行业可比公司对同类运输设备的折旧年限情况,分析公司同类资产的使用年限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差异;
(3)通过相关供应商公开网站查询关于环卫垃圾车辆的性能介绍及使用年限说明,评估公司相关车辆使用年限是否与该车辆实际使用寿命匹配;
(4)检查了公司关于车辆使用年限变更的审批程序,重新计算并分析相关资产折旧年限变更对当期利润以及后续年度的影响,对相关资产折旧计提情况进行测算,检查与上述会计估计变更相关的财务报表列报与披露的准确性。
经审计,我们认为,公司在2021年度延长相关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依据是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6、年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部分显示,你公司涉及诉讼167起,其中67起案件尚未判决,未形成预计负债;而“或有事项”部分显示,报告期末你公司涉及未决诉讼61起,计提与未决诉讼相关的预计负债合计262.04万元。请说明未决诉讼数量及预计负债数据前后不一致的原因,相关数据是否有误,如是,请予以更正;并请结合未决诉讼的审理进展、诉讼结果(如有)、预计负债的测算过程及依据,说明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合理。请年审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诉讼案件披露情况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2021年年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部分披露的未判决诉讼案件共67起,其中公司作为被告案件61起、作为原告案件涉诉6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一)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二)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三)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或有资产,是
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公司财务报表附注披露的“或有事项”是公司作为被告案件61起且满足上述准则规定对应的预计负债;公司作为原告案件6起由于其或有资产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根据上述准则规定并基于谨慎性原则考虑,不作为财务报表附注的“或有事项”披露。综上,未决诉讼数量前后不一致的原因是由于年报“重大诉讼、仲裁事项”与财务报表附注的“或有事项”的披露口径不一致所导致的。
二、公司预计负债计提情况
截至2021年年报披露之日,预计负债中未决诉讼案件的情况汇总如下:
审理进度 | 案件数量 | 诉讼结果 | 预计赔付金额(万元) |
已结案 | 26起 | 公司胜诉2起、败诉24起 | 169.51 |
二审未判决 | 12起 | 一审判决公司无需承担责任8起、需承担部分责任的4起 | 86.46 |
一审未判决 | 20起 | 未有结果 | 6.07 |
仲裁未裁决 | 3起 | 未有结果 | |
合计 | 61起 | 262.04 |
公司作为被告的61起未决诉讼案件中,扣除保险理赔和无需理赔(驳回起诉、撤诉及判决无需承担责任)的情况,预计需赔付262.04万元,公司确认相应的预计负债。2021年年报中“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填报应为“形成预计负债”。公司在对上述诉讼案件的预计负债测算过程,根据上述审理进展及诉讼结果,对于已有一审判决结果或已结案的,公司依照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并结合购买保险的理赔情况进行计提;对于没有诉讼结果的案件,公司评估分析案件诉讼具体情况、败诉可能性、保险购买等情况,并结合公司法务部对可能赔偿金额的专业判断进行估计。公司对上述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充分、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年审会计师核查意见
针对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年审会计师执行以下主要审计程序:
1.获取公司预计负债计提表,了解具体诉讼案件具体情况,评估公司法务部对可能的赔偿金额进行的专业判断以及保险购买情况,以核查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2.获取诉讼案件的期后审理进展以及诉讼结果,检查判决结果与预计负债确认情况是否一致;
3.检查预计负债相关财务报表列报及披露情况。
经审计,年审会计师认为,公司预计负债的计提是充分、合理的,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本文)
(本页为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的问询函的会计师意见之盖章页,本页无正文)
广东司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