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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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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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支持实体经济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北京市中伦(上
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钟洋律师、王勇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
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文件,随其它文
件一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查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就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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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2 年 4 月 29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万
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召
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包括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
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2022 年 5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万
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期间参加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
公告》,载明为落实上海市疫情防控要求,结合相关监管政策,公司将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召开方式调整为线上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5:
00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
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31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11:30 和 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31 日 9:15
—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公告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发布,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开按照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进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的股东共 5 人,代表股份 51,175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0.0043%,均为 2022 年 5 月 23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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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线上会议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
律师。
鉴于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因此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
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
律师认为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
资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公司提供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之数据,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 22 人,代表股份 336,361,95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为 28.3845%。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 18 项,具体如下:
1、《关于<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1 年度监事会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关于<2021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6、《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信用减值损失及资产核销的议案》;
7、《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8、《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9、《关于拟续聘 2022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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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
10、《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11、《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3、《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议事规则>的议案》;
15、《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议案》;
16、《关于修订<对外担保制度>的议案》;
1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18、《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中的拟议议案事项一致。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的表决结果。经统计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四. 结论意见
基于以上事实,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参
加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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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万达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赵 靖 钟 洋
经办律师:
王 勇
日期: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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