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
司董事行为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顺风
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2012
年第一次临时会议所议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全体独立董事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此次变更“3兆瓦及以上海上风电塔架建设
项目”和“研发中心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属于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实质性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项目建设内容,有利于
公司的长远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
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影响募集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变更该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樊纯诗 李秀敏 徐劲科
2012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