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20 证券简称:毅昌科技 公告编号:2022-032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情况发生。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二、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31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年5月31日9:15至2022年5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科学城科丰路29号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楼VIP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宁红涛先生
6.召开会议的通知刊登在2022年5月14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计12名,代表股份数122,537,3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579%,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数122,405,6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0.525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6人,代表股份数131,700股,占公司总股份数的0.0328%。
2.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律师、谢碧茹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22,497,660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676%;反对票为39,700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0.0324%;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为6,772,2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99.4172%;反对票为3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0.58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22,497,660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676%;反对票为39,700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0.0324%;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为6,772,2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99.4172%;反对票为3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0.58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票为122,497,660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
99.9676%;反对票为39,700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0.0324%;弃权0股,占参加投票有效表决权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票为6,772,21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99.4172%;反对票为39,7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0.5828%;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四、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黄永新律师、谢碧茹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毅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