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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机场: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专门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卫星厅配套站坪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关于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卫星厅配套设施运营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议案》相关材料,在全面了解上述事项的情况后,我们本着客观公允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卫星厅配套站坪租赁协议的关联交易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卫星厅配套站坪是公司提供航空运输生产服务所必须的生

产设施。为保障日常生产,公司需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场集团”)签署卫星厅配套站坪租赁协议。

相关租金定价参考同类机坪租金定价方法,按照投资收益原则定价。基于项目投资成本,以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利率加权平均值作为基准财务内部收益率,测算合同期内卫星厅配套站坪租金的基准价格,将实际租金与全年旅客吞吐总量挂钩,根据旅客吞吐量设定付费比例。定价充分考虑疫情影响,符合公允性原则。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与深圳市机场(集团)有限公司签署卫星厅配套设施运营管理协议的关联交易意见

(一)本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公司董事会的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法定程序,关联董事就本关联交易回避了表决。

(二)公司对本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充分论证,为董事会提供了可靠、充分的决策依据。

(三)我们在事前对本关联交易事项的情况进行了全面、客

观的了解。我们认为:

卫星厅配套设施是机场集团为卫星厅运行而投资建设的必要保障设施,且公司为唯一的使用主体。为保障日常生产,提升公司能源设施设备运维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有必要与机场集团签署卫星厅配套设施运营管理协议。经双方协商,以成本补偿为定价原则确定年运营管理费,定价政策符合公允性原则。

(四)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五)上述关联交易与机场集团存在一定的相互依赖,但不形成被其控制状态,不存在同业竞争的情形。

(六)我们同意本关联交易事项,根据《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本关联交易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贺云、沈维涛、赵波

2022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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