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进行审核,并给出如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了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公司实行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健全激励机制,使公司管理层等核心员工利益与股东及公司利益相结合,激励持续价值的创造;有利于吸引与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保证企业的长期稳健发展。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公司董事长、总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及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和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等;其作为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董事会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截止本监事会在发表本意见前,没有发现参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制定和审议的相关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也未发现有滥用职权,损害股东利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健民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