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总裁的议案
我们认为,邱慈云(Chiu Tzu-Yin)先生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惩戒,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本次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邱慈云(Chiu Tzu-Yin)先生为公司总裁(即:总经理)。
二、关于聘任公司执行副总裁的议案
我们认为,李炜先生、WANG QINGYU先生、Kai Seikku先生等3人均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惩戒,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本次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李炜先生、WANG QINGYU先生、Kai Seikku先生为公司执行副总裁。
三、关于聘任公司财务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的议案
我们认为,黄燕女士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惩戒,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本次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黄燕女士为公司财务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四、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
我们认为,李炜先生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培训,并取得科创板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不存在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的情形,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或交易所惩戒,其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等情况具备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本次聘任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李炜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上海硅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鸣、张卫、夏洪流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