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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钢包装: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6-01

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1总则

1.1 为了促进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诚信自律、规范运作,保持公司诚信、公正、透明的对外形象,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参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颁布的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1.2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2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目标和原则

2.1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投资者(包括现时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基金等投资机构、证券分析师、财经媒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个人或机构。如无特别说明,本制度所称的投资者为上述人员或机构的总称。

2.2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2.2.1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2.2.2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市场的长期支持;

2.2.3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2.2.4 促进公司整理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

念;

2.2.5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2.3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2.3.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3.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2.3.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2.3.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2.4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

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2.5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2.5.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5.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2.5.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2.5.4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2.5.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2.5.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2.5.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5.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3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组织机构和职能

3.1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3.1.1公司的发展战略;

3.1.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1.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3.1.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3.1.5公司的文化建设;

3.1.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3.1.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3.1.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3.1.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3.2 董事长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第一负责人,主持参加重

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大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董事长不能出席的情况下,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由总裁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3.3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秘

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3.4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及完成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工作内容。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基本桥梁,是公司搜集与整理公开披露信息的综合性平台,是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唯一提供者,是公司组织投资者活动、接待投资者的唯一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落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的作用。

3.5 董事会办公室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

持公司网络和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3.6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3.6.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3.6.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6.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3.6.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3.6.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3.6.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3.6.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3.6.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3.7在日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董事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内容

包括:

3.7.1 制度建设。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有关制度,报董事会批

准实施;

3.7.2 分析研究。研究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状况、行业动态、资

本市场状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法规;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按月对公司投资者变化情况进行汇总,对投资者持股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并按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7.3 信息披露。汇集公司财务、业务、法律等相关信息,组织、

协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的编制,根据相关规定及时进行统一披露;

3.7.4 会议筹备。筹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

董事会下设专门委员会会议,准备会议材料,按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决议公告;

3.7.5 投资者接待。

3.7.5.1 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

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3.7.5.2 设立投资者关系热线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3.7.5.3 建立投资者接待登记制度,投资者问题及公司答复应记

录在台账以备查寻;

3.7.5.4 按月汇总投资者咨询情况,对投资者关注的共同性问题

及时上报公司,以便公司进行分析和研究,进一步加强公司管理;

3.7.5.5 定期或者在必要时,组织证券分析师和相关中介机构分

析会、网络会议、业绩路演、投资者见面会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3.7.5.6 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联系,提

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3.7.6 网络平台。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同步披

露公司公告、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3.7.7 媒体合作。加强与媒体的合作,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

主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3.7.8 公共关系。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等保持良好的

合作、交流和沟通,安排公司代表出席有关会议,维护公司形象,形成良好的沟通关系;

3.7.9 协调处理有关投资者及其他证券事务的诉讼;

3.7.10 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3.8 公司的其他各部门应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数据信息。财务部

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财务相关信息。业务部负责定期提供信息披露和对外报送文件的业务相关信息。公司其他各部门应根据投资者关系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3.9 公司的各部门、分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

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并根据投资者关系部的工作需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包括资料搜集与整理。

3.10 为董事会办公室提供资料的各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对所

提供资料的内容负责,应保证真实、准确、完整、及时。4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要求和工作程序

4.1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交所”)网站和上证e互动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4.2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要求:

4.2.1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提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4.2.2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

投诉处理机制,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4.2.3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4.2.4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

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4.2.4.1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4.2.4.2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4.2.4.3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4.2.4.4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

有);

4.2.4.5上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4.3 投资者说明会的要求:

4.3.1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

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4.3.2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

总裁)、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4.3.3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

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4.3.3.1 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4.3.3.2 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4.3.3.3 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

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4.3.3.4 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4.3.3.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交所相关要

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4.3.3.6 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交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

说明会的情形。

4.3.4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

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

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4.4 公司接受调研的要求:

4.4.1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

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4.4.2 公司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

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4.3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4.4.4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

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4.4.4.1 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

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4.4.4.2 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4.4.4.3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

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4.4.4.4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

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4.4.4.5 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

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4.4.4.6 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4.4.5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

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4.4.6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

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4.4.7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采访,参照本制

度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采访,参照本制度执行。

4.5 上证e互动平台相关要求

4.5.1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

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4.5.2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财务部门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4.5.3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

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相关文件一旦在上证e互动平台刊载,原则上不得撤回或者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4.5.4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

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4.6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4.7 对投资者的接待程序:

对于以电话、信函、传真、网站等形式提出问题的投资者,投资者关系部应首先确定其来访意图。对于咨询公司投资信息的投资者,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的信息为公开披露信息,应及时予以准确、完整的回答;如果该等问题所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对于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对于实地拜访的投资者,按照如下程序接待:来访信息→了解确认来访意图和人员→安排接待方式和接待人员→接待准备和接待登记→接待、洽谈、回复等→投资者关系部备案。对于重要的接待,应作接待记录、录音或录像。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4.8 投资者接待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公司有关部门、

单位应为接待投资者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9 按照对等原则和重要性原则,酌情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会

见投资者。到现场考察,需报请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批准,并确定考察计划和陪同人员,被考察单位应积极配合。

4.10 对投资者的信息披露应严格执行《上海宝钢包装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保证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一致性和统一性。

4.11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4.12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5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工作人员行为准则

5.1 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的主要窗口,代表着公

司在投资者中的形象,投资者关系部工作人员要热情、耐心、平等对待每一位投资者,并努力提高素质和技能。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应具备以下素质:

5.1.1 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基本情况,准确把握与投

资者交流时的信息披露尺度;

5.1.2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和信息

披露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5.1.3 具有较好的与投资者沟通的技能,有较强的协调能力;

5.1.4 诚实守信,有良好的品行和执业操守,不利用工作便利为

自己或他人谋求私利,不泄漏公司商业秘密和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价敏感信息。

6 附则

6.1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不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后者的规定为准。

6.2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6.3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后通过,修订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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