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 2 号——独立董事》以及《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就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该议案相关的材料,并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追认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关于追认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该议案相关的材料,并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公司预计的2022年日常性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经营及业务拓展的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的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关于预计公司 2022 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该议案提交
公告编号:2022-089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1年度利润分配》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该议案相关的材料,并进行了认真核查,我们认为:
该方案是基于公司实际情况所作出的决定,充分考虑了公司实际情况等因素,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存在损害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的内容,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华峰、张振华
2022年0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