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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诺威:关于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31

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并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现对由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保荐的山东一诺威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申请文件提出问询意见。

请发行人与保荐机构在20个工作日内对问询意见逐项予以落实,通过审核系统上传问询意见回复文件全套电子版(含签字盖章扫描页)。若涉及对招股说明书的修改,请以楷体加粗说明。如不能按期回复的,请及时通过审核系统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

经签字或签章的电子版材料与书面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提交电子版材料之前,请审慎、严肃地检查报送材料,避免全套材料的错误、疏漏、不实。

本所收到回复文件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提出审核问询意见。如发现中介机构未能勤勉尽责开展工作,本所将对其行为纳入执业质量评价,并视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以下问题涉及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揭示:问题1. 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保监管要求,问题3. 充分披露聚氨酯行业信息及发行人产品定位,问题5. 产品竞争力体现和研发的可持续性,问题17. 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目 录

一、业务与技术 ...... 3

问题1. 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保监管要求................................................... 3

问题2. 相关行业政策影响披露的准确性................................................... 6

问题3. 充分披露聚氨酯行业信息及发行人产品定位............................... 7

问题4. 主要生产工序情况及技术含量体现............................................... 8

问题5. 产品竞争力体现和研发的可持续性............................................... 9

问题6. 安全生产合规性............................................................................. 11

二、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 12

问题7. 业绩增长可持续性......................................................................... 12

问题8. 聚氨酯原材料贸易业务披露不充分............................................. 15

问题9. 客户极为分散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销售真实性......................... 16

问题10. 经销模式的销售实现情况........................................................... 18

问题11. 外销收入的真实性 ....................................................................... 19

问题12. 主要原材料采购和营业成本核算准确性................................... 20

问题13. 研发投入核算准确性................................................................... 22

问题14. 票据及票据池业务合规性........................................................... 23

问题15. 转贷等不规范行为清理情况及财务内控有效性....................... 24

问题16. 其他财务问题............................................................................... 26

三、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 ...... 30

问题17. 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30

问题18. 发行底价及稳价措施................................................................... 31

问题19. 其他信息披露问题....................................................................... 32

一、业务与技术

问题1.生产经营是否符合环保监管要求根据招股说明书及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属于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主要原材料包括异氰酸酯、己二酸、环氧丙烷及环氧乙烷等,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废渣、废包装袋和其他危险废弃物。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子公司东大化学、东大聚氨酯存在因违规排放污染物等行为被采取行政处罚的情形。

(1)是否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申请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子公司东大化学产能利用率达103.31%、

128.56%、131.74%,东大聚氨酯产能利用率达218.17%、

229.89%、221.10%。请发行人:①按照业务模式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各类产品及各条生产线的产能及计算方式、产能利用率、产销率以及本次募投对应各类产品的产能扩大情况,说明各条生产线主要应用的产品,发行人主要产品是否均可以通过共用生产线进行生产,以及共用生产线情形下各类产品的成本归集的方法和合规性,并分析说明是否存在混淆生产费用的情况。②结合产品订单、备货情况、生产模式、生产周期及收入确认原则量化分析报告期各期主要产品的产量、产能利用率、产销率变动的原因。③结合2020年12月1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的《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相关规定及东大化学、东大聚氨酯各产品生产线产能利用率,补充披露发行人就超产问题的整改措施及执行情况,2022年及后续年度是否仍可能存在超

产能生产,是否存在无法完成整改的风险,是否存在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风险;结合发行人超产涉及的相关产品情况详细分析披露上述整改(以及无法完成整改的风险)或重新进行环评对生产经营和发行人业绩的影响,并做风险提示。

(2)业务开展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要求。请发行人说明:①生产产品是否属于《“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规定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如涉及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请说明相关产品的收入及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是否为发行人生产的主要产品;如发行人生产名录中的相关产品,请明确未来压降计划。②现有工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落实污染物总量削减替代要求,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需履行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等程序及履行情况。③已建、在建项目和募投项目是否满足项目所在地能源消费双控要求,是否按规定取得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结合发行人所在地的能耗政策、节能监管要求等,说明发行人的主要能源资源消耗情况是否符合当地节能主管部门的监管要求。④是否存在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耗煤项目,发行人是否应当并已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条规定履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要求。⑤已建、在建项目或者募投项目是否位于各地城市人民政府根据《高污染燃料目录》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如是,是否在禁燃区内燃用相应类别的高污染燃料,是否已完成整改,是否受到行政处罚,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

(3)补充披露采取的环保措施。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发行人环保投入包括环保设备投入及日常环保费用。请发行人:①补充披露前述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的金额单位、报告期内环保费用变动的原因,并对比分析同行业可比公司对环保的投入(包括但不限于金额及占比),说明差异原因及合理性,对环保投入是否充分、有效。②结合报告期内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说明发行人是否能确保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量化分析环保支出与发行人经营规模、产能、产量、排污量和废物处理量之间的匹配关系。③补充披露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量、处理方式,污染物处理设施主要处理的污染物类型,危险废物是否存在超期存放情形,转移、运输是否符合环保监管要求,并结合污染物产生量量化分析现有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是否能够满足生产经营需要。④说明公司是否取得生产经营所需全部排污许可证、办理了相应环评手续,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⑤结合报告期内发生环保事故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说明整改后是否符合环保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及发行人环保措施执行的有效性,公司是否发生过环保事故或群体性的环保事件,是否存在公司环保情况的负面媒体报道。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1)对发行人上述情况进行充分核查,说明核查范围、方式、依据,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2)结合《关于印发<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

单(试行)>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及《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调整变更工作的通知》的适用效力、生效时间等,说明保荐工作报告等申请文件对前述政策中关于建设项目是否构成“重大变动”的理解是否准确,并说明核查手段、核查程序及核查结论是否具备足够客观依据支撑。

问题2.相关行业政策影响披露的准确性根据招股说明书,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目录中包含“聚氨酯材料及原料制造”,山东省政府在《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中指出,做大做强新型聚氨酯、特种橡胶、功能塑料等先进高分子材料;国家及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为聚氨酯行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1)详细披露所处行业是否属于国家政策鼓励行业。请发行人说明《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中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聚氨酯材料及原料制造”对应的细分重点产品和服务类别,《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所列新型聚氨酯的具体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产品与列入相关产业政策的聚氨酯产品在制备工艺以及性能表现上的具体联系和区别;结合前述情形逐一说明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相关鼓励政策是否适用于发行人的相关产品及募投项目。

(2)发行人是否存在限制类、淘汰类产能。请发行人结合自身产品及业务情况,说明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是否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淘汰

类产业,是否属于落后产能;如是,请详细披露报告期内属于限制类产能对应的产品产量、营业收入占比情况,产业升级改造方案及对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并结合上述情况说明发行人生产经营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3.充分披露聚氨酯行业信息及发行人产品定位

根据招股说明书,“十三五”期间,我国已成为全球最大的聚氨酯原材料和制品的生产基地及应用领域最全的地区,历史数据显示,我国聚氨酯年生产量始终高于消费量;与国际聚氨酯巨头相比,我国聚氨酯行业存在结构性矛盾,部分低端产品因其进入门槛相对较低导致投资过度和竞争无序;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的产能利用率分别为80.94%、

82.41%、67.20%。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行业整体产能、产能利用率情况,按照公司产品类别补充披露公司各细分产品目前的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市场供求情况、目前从事与公司同类产品生产的主要企业的数量及各自的产能和产量、上述产品目前在目标市场的容量及未来增长趋势,公司产品在目标市场的占有率及排名情况。(2)结合前述聚氨酯行业产能增长及市场需求情况、公司主要产品与各生产线产能利用率情况及总体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说明是否存在全行业产能过剩,发行人各类产品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风险,如存在,请结合公司相关产品情况量化分析对公司未来生产经

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充分披露并提示风险。(3)说明“由于环保因素趋严、中小聚醚厂家工艺装置落后等因素限制,行业内众多中小企业开工率不足,产能利用率较低,实际整体供求大体保持相对平衡”是否具备客观依据支撑、是否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4)说明山东省新材料领军企业50强排名靠前主要企业的名称、市场份额、业务构成划分标准、经营模式、与发行人主要业务的异同点、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等情况,分析归纳除营收规模外影响行业竞争的主要影响因素及具体表现,说明发行人与同地区竞争对手相比核心竞争力如何体现。(5)说明聚氨酯行业高中低端产品的划分依据,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补充披露聚氨酯行业高中低端产品的市场应用场景、客户需求、行业竞争情况以及报告期内公司生产的高中低端产品种类、数量、对应收入和净利润情况。(6)结合与聚氨酯行业内主要企业在产品/服务结构及市场地位、技术实力、衡量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业务数据、指标等方面的比较情况,以及与行业技术迭代趋势的匹配比较情况,客观充分披露公司竞争优劣势,并充分提示技术水平相关风险。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问题4.主要生产工序情况及技术含量体现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产品广泛应用于轻工、建筑、机械、纺织、冶金、运输、水利、印刷、医疗器械、石化、矿山、体育等行业。聚氨酯的产品性能依赖于对生产工艺、配方调配等关键节点控制,该等要素需要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过程中持续进行积累总结并不断优化创新。

请发行人:(1)补充披露各类产品及服务的具体生产工序,包括但不限于主要流程、各环节发行人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及对外分包情况,不同环节需要的人员、设备、技术等。

(2)结合公司主要产品的生产工序、主要投料和设备使用情况,说明发行人生产工序的技术含量,核心工序涉及工艺的技术先进性具体体现和突破难度,并结合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工序及工艺水平比较,进一步说明发行人技术的先进性。(3)结合成本构成、毛利率等因素,补充披露发行人的生产和服务是否具有高附加值,核心技术在成本中的体现。(4)结合前述事项说明公司是否存在由于工艺过时、产品落后、技术更迭、研发失败等原因导致市场占有率持续下降,业务萎缩等对发行人持续经营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问题5.产品竞争力体现和研发的可持续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拥有“工程装备用聚氨酯轮胎组合料技”等36项核心技术,获得发明专利370余项,主持或参与起草10余项国家标准及多项行业标准,设有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山东省工程实验室、淄博市聚氨酯弹性体工程研究中心等。公司被评为全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CPU产品荣获“国家工信部制造业单项冠军”。

(1)进一步说明CPU产品技术先进性的体现。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通过不断加强对CPU产品生产技术及生产工艺的改进,在此基础上成功研发制得游离TDI单体含量小于0.10%、硬度、拉伸强度、回弹等性能可调以及高回弹(回

弹率可达60%以上)、耐酸碱、慢凝胶等技术指标的弹性体产品。请发行人:①补充说明CPU产品市场竞争格局、主要经营企业情况、行业主流生产技术及生产工艺。②结合公司对相关生产技术及生产工艺改进的具体情况、公司产品在衡量其性能是否优异的指标上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情况、公司报告期内CPU产品的销售收入及市场份额进一步说明CPU产品技术先进性的体现,是否存在被竞争对手取代的风险,如是,请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2)补充说明研发情况。请发行人说明:①36项核心技术的来源,来自于自主研发、合作研发还是外部釆购,核心技术与行业国内和国际领先技术存在的差异情况;列示参加起草和制定的标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标准号、标准名称、标准的主要适用范围、生效时间,发行人的角色及参与的部分,其他参与者的情况。②报告期内委托研发和联合研发的具体情况,合作研发协议的基本内容,是否存在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合作主体与发行人主要客户的关系、对发行人订单获取的影响,主要研发成果及在生产经营中的具体应用情况,说明是否对青岛科技大学等合作单位的技术配方或生产设备存在较大依赖。③取得相关技术中心、实验室认定的具体情况,包括成立时间、认证过程、评审及验收条件、主要竞争对手的取得情况,结合相关中心、实验室现有人员构成、专职科研技术人员人数、报告期内的研发成果及转化情况,说明是否存在认定超过有效期或者评审失效的情形。

(3)是否具备应对行业发展趋势的技术储备。根据招股

说明书,聚氨酯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使得下游产品的应用场景得以不断丰富,引导了下游产品应用场景的多元化,为挖掘行业市场需求提供了动力源泉。请发行人说明:①发行人相关产品与医用心脏架桥、记忆床垫等新应用场景的适配性,披露发行人应用于新场景的产品情况及订单情况,并结合与同行业公司的对比相关情况进一步论证竞争优势。②发行人现有产品、在研项目与募投项目在技术路线上是否符合聚氨酯行业发展趋势,是否具备应对行业发展的技术储备。③结合前述事项及问题(1)(2),说明“公司已成为我国聚氨酯行业龙头企业之一”等表述的依据,是否存在夸大性描述。

请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发行人律师对问题(2)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问题6.安全生产合规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及下属部分子公司日常生产中需要使用环氧乙烷、环氧丙烷以及异氰酸酯等危险化学品作为原材料,部分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等特点。2019年5月,子公司东大化学因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被上海市应急管理局罚款8.00万元。根据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持有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未完全覆盖报告期。

(1)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是否合规。请发行人:①补充披露生产经营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名称,生产、储存、运输、交易等各环节的具体情况,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备案程序,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管理的相关规定。②说明公司从事生产

使用经营所需取得的资质、许可、认证种类及适用条件,发行人及子公司是否已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等业务开展所需全部资质、许可、认证。③说明报告期内是否持续符合且拥有前述资质、许可、认证所需的条件,是否存在超越许可范围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形,结合发行人持有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未完全覆盖报告期的具体情况,说明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经营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法律风险,对公司持续经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2)内控有效性及安全生产费使用的合规性。请发行人:

①结合报告期内因安全生产受到行政处罚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情形及其整改情况,说明日常生产中安全生产各个环节的主要风险点,发行人针对所涉环节安全生产、施工防护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相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

②说明发行人安全生产费报告期内的使用情况,是否与自身生产规模相匹配,是否存在利用安全生产费调节成本的情形。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就安全生产费的提取和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会计处理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问题7.业绩增长可持续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1)报告期内,公司营业收入分别为455,475.36万元、510,672.91万元和797,704.22万元,呈持续增长趋势。公司营业收入2020年、2021年度分别较上年同

期增长12.12%、56.21%。(2)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规模持续扩大带动产销量实现较大幅度提升;受上游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影响,公司产品售价也随之进行调整。(3)公司从事的聚氨酯化工原材料贸易业务规模扩大也为营业收入规模的扩大带来积极影响。(4)公司主要采取先款后货的销售模式。

(1)各类产品销售收入持续增长的合理性。请发行人说明:①聚氨酯弹性体类、聚酯、聚醚及组合聚醚类系、EO、PO其他下游衍生物类大类下细分产品主要客户及对应下游产品,在某些应用领域(如涂料、防水涂料)是否存在替代性或互补性关系。②公司产品的价格形成机制,如何应对石油化工类原材料大幅波动带来的影响,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变动趋势的比较情况及差异原因。③各类产品销售规模与市场整体规模、可比公司同类产品销售收入变动情况的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请详细分析解释原因及合理性。④销售模式与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请详细分析解释原因及合理性。⑤结合各期内业务合同量获取及各期末在手合同情况、下游客户所处行业报告期变动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收入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发行人业务收入变动的原因。⑥各类产品及细分产品销售单价及其变动情况与市场价格是否一致。⑦结合公司与各主要客户签订合同的一般条款、对产品权利义务转移时点的约定、业内通常认定原则,并对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一般性条件要求,详细披露各类业务收入(产品销售、贸易业务、工程施工业务、外

销)确认时点、条件及依据。

(2)工程施工业务收入披露不清晰。根据招股说明书,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工程施工业务收入分别为4,595万元、4,192.30万元、139.96万元。公司提供的工程施工服务项目均不符合在某一时段内确认收入的条件,因此公司采用时点法确认收入。请发行人:①补充披露时点法是否为验收确认收入,时点法确认标准及依据。②结合工程施工业务相关合同、协议,说明各期主要工程施工项目明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对手方、施工周期、总投资金额、已投资金额、收入确认情况、完工结算情况及回款计划等。③说明工程施工在手订单金额及具体项目情况。

(3)收入季节性影响分析合理性欠缺。根据申报材料,公司收入不存在明显季节性,但受消费行业金九银十、双十一购物节等因素影响,下半年整体销售情况优于上半年。请发行人说明上述表述是否合理准确。

(4)先款后货的销售模式需进一步说明。结合主要合同条款,说明报告期内销售回款过程、定金收取比例,是否存在收入跨期情况。

(5)报告期内差错更正情况。根据公开信息,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收入跨期调整、零星工程成本费用跨期调整、合并抵消调整等差错更正事项。请发行人:①逐项充分说明前期差错产生原因、相关内控建立和执行情况。②说明报告期内母子公司交易及合并抵消情况,相关交易是否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处理。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核查标准、过程、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同时说明公司收入确认标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收入实际确认情况与其收入确认标准是否一致,并发表明确的核查意见。

问题8.聚氨酯原材料贸易业务披露不充分

根据招股说明书,2019年至2021年公司其他业务收入分别为7.93亿元、9.26亿元、17.47亿元。

(1)其他业务收入明细。请发行人:①补充披露其他业务收入的具体构成情况、业务流程、定价政策及收入变动的原因。②补充披露贸易业务毛利率并作变动分析。③说明报告期内贸易业务开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业务背景、产品种类、购销数量、购销价格及与市场价格偏离度的合理性分析,以及是否存在上游供应商及下游客户存在重复或相互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形,如有说明原因及合理性。

(2)贸易业务收入确认。请发行人:①结合贸易业务购销模式、定价依据、获客方式及直销客户类型等内容,说明不同性质客户在产品选择、运输存储、风险转移和价格确定方面是否存在差异及具体差异内容。②结合贸易业务出入库安排、相关会计处理方式、贸易业务涉及存货库龄情况、发行人存储能力、贸易业务决策依据等,说明开展贸易业务且2021年贸易业务收入大幅增长的合理性,存货管理等内控制度是否健全有效。③结合未来贸易业务计划安排、内控制度设定、决策机制等,说明未来贸易业务的可持续性及是否存

在亏损风险。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问题9.客户极为分散是否符合行业惯例及销售真实性根据招股说明书,2019年至2021年前五大客户占比分别为5.78%、5.37%、6.08%,下游客户极为分散,且发行人未披露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

(1)各销售模式下客户构成。请发行人:①按终端厂商和经销商分别说明对前20名客户的销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销售产品类型、数量、单价、金额等情况),上述客户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时间、地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规模、与发行人业务建立及发展历史、发行人在其采购体系中所处地位等相关信息),对主要客户销售变动的具体情况及原因,客户的开发方式,与客户交易合同的主要条款、签订合同的期限,并结合客户的开发方式说明销售的稳定性及可持续性。②说明报告期按销售收入分层的客户情况,报告不限于收入范围、对应客户数量、客户金额占比。说明客户较为分散是否属于行业惯例,与可比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差异。③按客户拓展途径列示报告期收入分类情况,发行人对客户开拓途径的管理方式。

(2)各销售模式下产品售价是否异常波动。请发行人:

①列举报告期公司各月主要产品直销和经销销售均价变动情况,并说明与实际成交价格是否存在异常差异,相关产品如有可比市场价格,请进行对比分析并说明原因。②列举报告期各月公司主要产品直销及经销模式下销售收入和数量

变化情况,并分析说明有无异常波动情形及原因。③说明报告期各期发行人是否存在销售收入结算回款(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汇款、应收账款回款、应收票据转让等)来自于非签订合同的销售客户相关账户的情况,如有,具体金额、占比、原因,对应收款和收入是否真实。④结合公司客户在接受公司产品后一般业务流程、涉及相关产品风险转移的一般含义等,说明公司确认收入的依据,相关确认时间的客观性及依据。

(3)客户供应商重合情况。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供应商存在较多重合的情况。请发行人:

①逐一详细说明报告期内客户供应商重合的背景及合理性,是否存在向同一合作方采购和销售内容相同的情况,如有,分析交易的必要性、合理性及价格的公允性。②结合公开市场价格说明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重合情形下交易价格的公允性,是否存在为发行人支付成本费用或采用不公允的交易价格向发行人提供经济资源的的情况,及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③结合同行业公司情况说明客户供应商重合是否符合行业惯例。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2)就销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客户与发行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他利益约定等情况进行详细核查,并说明核查方式(各核查方式涉及的具体金额占比)、核查人员、核查时间、核查范围及核查结论,相关核查工作是否充分,能否支持其核查结论。(3)结合走访、函询、合

同、银行流水及运输单据进一步核查前述情况的真实性。(4)说明对客户供应商重合情形下交易公允性的核查方式、核查标准、核查比例及核查结论。

问题10.经销模式的销售实现情况根据招股说明书,发行人客户分为终端厂商和经销商两类,2019年至2021年,终端厂商销售金额分别为295,731.51万元、335,561.17万元、496,828.50万元,占比分别为78.61%、

80.26%、79.74%。经销商销售金额分别为75,889.84万元、78,344.47万元、126,077.89万元,占比分别为20.17%、18.74%、

20.24%。

(1)经销商构成及变动情况。请发行人:①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经销商的地域分布和销售集中度分布情况,说明主要经销商的成立时间、注册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关联方存在关联关系,说明相关经销商发行人的在职和离职员工之间的关系,是否存在持股或任职情形,如是,说明相关经销商对发行人的采购金额是否公允。

②说明报告期内主要新增、退出经销商的数量和销售金额。

③说明发行人与经销商的退换货约定、报告期内是否发生退换货情况、退换货原因,各期金额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存在期末集中确认收入、期初退货的情形。④说明经销商的遴选标准、层级设置情况,地区及销售规模分布情况,说明是否存在不同层级经销商互相转售的情况。⑤说明公司对于经销商的管理模式,有无经销商返利,如有,金额、占比及会计处理方式。

(2)经销商的终端销售情况。请发行人:①说明经销商终端客户构成情况,主要经销商的定价策略、期末库存情况及期后销售情况。如存在直销客户和经销商终端客户重叠的情况,请说明同时对终端客户采取两种销售模式的原因及合理性。②结合主要经销商销售情况和终端销售实现情况,说明销售回款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经销商大量囤货虚增收入的情形。③说明主要终端厂商客户的生产规模,发行人报告期各期向主要终端厂商销售数量与其生产规模是否匹配。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按照《适用指引1号》1-23的要求对经销业务进行充分核查,并对报告期内经销商模式下收入的真实准确性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1.外销收入的真实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2019年至2021年,发行人外销收入分别为46,531.43万元、52,651.96万元、108,458.29万元,占比分别为12.37%、12.59%、17.41%。海外市场已逐渐成为公司业绩增长的重要发力点。

请发行人:(1)说明境外客户的开发方式、交易背景,境外销售模式及流程、有关大额合同订单的签订依据、执行流程和一般执行周期等;量化分析说明报告期内境外销售收入持续大幅上涨的合理性。(2)境外销售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地区、产品种类、销售量、销售单价、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方式、结算方式。(3)说明内外销运费处理方式是否一致,运输服务是否作为单项履约义务,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结合《适用指引1号》1-20核查上述事项,对发行人境外销售的实际情况进行核查并说明核查方法、核查的具体对象、核查过程、核查证据及核查结果。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对发行人产品进出口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规定发表意见。

问题12.主要原材料采购和营业成本核算准确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公司的主要原材料包括异氰酸酯、己二酸、环氧丙烷及环氧乙烷等。公司主营业务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和运输及装卸费构成,其中主要为直接材料成本,报告期内,直接材料占当期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93.81%、92.01%和93.34%。公司主要供应商包括巴斯夫、科思创、三江化工、万华化学、金陵化工等。报告期内,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13.22%、12.20%和10.45%。公司毛利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水平,主要系产品结构存在差异所致。汇得科技旗下革用聚氨酯、美瑞新材旗下主营产品TPU以及红宝丽旗下环氧丙烷、异丙醇胺等产品均属于毛利率较高的产品,导致其整体毛利率均高于公司。

(1)成本核算和结转方法准确性。请发行人:①结合不同产品的生产过程、业务流程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对各产品成本核算流程和方法,直接材料、人工费用、制造费用的归集和分配方法,产品成本结转方法,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并说明发行人及各子公司是否建立与上述要求相适应的成本核算体系以及运行情况,说明产品销售发出与相应营业成本结转、销售收入确认是否匹配或一致;说明

各类产品不同要素的成本构成情况,不同产品成本构成是否存在差异及其原因,说明不同期间各成本要素占比变化情况及原因。②结合各产品的化学反应方程式、固定资产产能和收率变动情况,逐项分析单位直接材料金额和数量、单位直接人工和单位制造费用的变化情况及原因;结合报告期各期公司产品销售数量、单位成本变动情况,补充披露公司营业成本变化原因。③补充披露公司报告期各期耗用能源数量,与产品产量之间的对应关系,能耗在各业务类别之间归集和分配方法是否准确。④补充披露公司委外加工情况,报告期各期公司委外加工涉及产品、工序、数量、计价方式、委外加工费用,委外加工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实际控制人、业务内容及规模、向发行人提供产品及用途等,与公司的交易历史等相关信息。

(2)供应商基本情况。请发行人:补充披露公司主要供应商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注册地、实际控制人、业务内容及规模、向发行人提供产品及用途等,与公司的交易历史等相关信息。说明公司与主要供应商的交易及结算流程。

(3)毛利率较低是否充分竞争或落后工艺所致。请发行人:①结合导致各类产品报告期各期毛利率下降的各类因素分析,如市场供需情况、企业自身产能产量或生产工艺变化等,说明销售和盈利规模占比增加情况下,毛利率下降的原因。②详细披露报告期各期公司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同类产品毛利率及变动趋势差异情况及原因。③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产品销售的毛利率变动情况,如存在异常变动的,变动情

况及原因。

请保荐机构、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会计师:(1)补充说明公司成本核算方法与同行业已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差异,并分析具体情况和原因。(2)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采购主要原材料平均价格,与市场价格比较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如存在,差异情况及原因。(3)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月主要材料结转成本的平均价格,与市场平均价格是否存在重大不符。(4)补充说明报告期各期主要原材料进销存数量、金额,各期各主要原材料主要供应商及各供应商采购数量、金额、单价及对比和差异合理性,各月各主要原材料消耗数量、金额与各产品生产数量匹配关系,消耗原材料单位成本与采购单价差异及合理性。(5)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各期各产成品进销存数量、金额,各期单位产品直接材料成本、各材料具体构成及变化原因。

问题13.研发投入核算准确性

报告期内,公司期间费用总额分别为40,665.91万元、39,642.40万元和56,978.60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8.93%、7.76%和7.14%。报告期内,公司研发投入分别为17,832.70万元、22,464.27万元和35,013.20万元,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研发费用资本化的情况。报告期内曾经存在董监高部分薪酬通过咨询费形式发放。

请发行人:(1)详细说明报告期列入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的人员部门构成、人数、级别分布、入职时间分布、基本工资和奖金构成、奖金与绩效匹配关系等相关信

息,相关工资与同地区同行业比较情况,公司员工数量变动情况与发行人营业收入变动情况匹配性。(2)补充披露报告期公司产品的承运方式,各方式下的运费计价标准,会计核算方法,各期变动情况、原因,与销售规模和区域分布的对应关系等。(3)说明研发支出的核算范围、口径、原则、具体构成,对应研发项目及投入情况,相关归集是否与业务内容一致,研发费用中研发投入主要内容,占比较高的原因,与同行业情况是否一致,如存在差异,差异情况及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问题14.票据及票据池业务合规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2019年至2021年末,公司应付票据金额分别为11,029.03万元、18,620.99万元、15,874.78万元,应付账款余额分别为6,361.58万元、15,310.11万元和12,674.00万元,为公司向供应商开具的银行承兑汇票。货币资金余额存在票据池保证金。

请发行人说明:(1)公司汇票开具管理相关措施及有效性,对不同支付方式选择的原则、决策程序及内控措施。

(2)公司各期汇票开具、承兑情况,是否存在期未支付的应付票据。(3)公司开具承兑汇票与各期末货币资金中用于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余额的对应关系。(4)公司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余额在报告期各期末变动情况及原因,2018年应付票据余额减少与供应商结算方式或要求是否相关,对公司流动性和偿债能力的影响。(5)票据池业务的具体情况,相关协议约定内容,规模上限情况,票据池业务规

模变动情况,与供应商结算方式是否发生较大变化。(6)销售与采购均大规模使用票据规模对经营活动现金流的影响,是否导致日常运营资金紧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补充说明:(1)公司开具承兑汇票与公司采购业务是否一致,汇票开具方与采购供应商是否一致,是否具有真实的业务交易背景。(2)报告期各期前10名应付账款、应付票据涉及供应商名称、货物采购时间、到货情况及依据、合同规定结算时间、期后结算时间等。(3)对发行人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的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标的数量、标的选择方法、核查金额占比、核查结果,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问题15.转贷等不规范行为清理情况及财务内控有效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及申报材料,2019年至2021年末各期其他应付款存在较大金额应付个人款项。报告期内存在转贷、现金销售和现金采购、第三方回款情形。

(1)转贷清理情况。请发行人说明:①申报期内存在转贷、票据融资、银行借款受托支付、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关联方或第三方代收货款等情形(如有),包括不限于相关交易形成时间、原因、资金流向和使用用途、利息、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具体情况及后果、后续可能影响的承担机制、整改措施、相关内控建立及运行情况。②上述转贷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受到相关部门处罚的风险;发行人对于转贷等财务不规范情形的整改情况,是否建立了相应的

内控措施;结合公司资产的抵押/质押情况,说明若未来不通过转贷,是否能正常取得银行授信,是否存在资金链断裂等经营风险。

(2)现金销售及采购。请发行人说明:①

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业务情况或行业惯例相符,与同行业或类似公司的比较情况。③现金交易的客户或供应商的情况,是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④相关收入确认及成本核算的原则与依据,是否存在体外循环或虚构业务情形。⑤现金交易流水的发生与相关业务发生是否真实一致,是否存在异常分布。⑥实际控制人及发行人董监高等关联方是否与客户或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

(3)第三方回款。请发行人说明:①各类回款方与签订合同方的关系、各期回款金额及占收入比例。②第三方回款的原因、必要性及商业合理性。③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或其他关联方与第三方回款的支付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④境外销售涉及境外第三方的,其代付行为的商业合理性或合法合规性。⑤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因第三方回款导致的货款归属纠纷。⑥如签订合同时已明确约定由其他第三方代购买方付款,该交易安排是否具有合理原因。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1)核查上述事项并就发行人的财务内控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影响发行条件的情形并明确发表意见。(2)说明对报告期内发行人资金拆借及其履行的内部审批程序的核查工作,是否存在资

金占用等不规范行为。(3)详细说明对发行人现金交易可验证性及相关内控有效性的核查方法、过程与证据,对发行人报告期现金交易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必要性明确发表意见。

(4)说明对资金流水核查选择标准的依据、核查范围、异常标准及确定依据、核查程序、核查证据,并结合上述资金流水核查情况就发行人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有效、是否存在体外资金循环形成销售回款、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6.其他财务问题

(1)可比公司选择是否合理。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者众多,发行人仅选取两家作为可比公司。请发行人说明同业可比公司选取的客观性,并增加(包括并不限于万华化学、隆华新材、沈阳化工等等)同行业可比上市挂牌公司作为可比公司。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2)大额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的合理性。根据招股说明书,2019年至2021年末,应收票据余额分别为2.94亿元、

3.10亿元、3.94亿元,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1.36亿元、2.07亿元、1.48亿元。请发行人说明:①结合营业收入的变动情况和信用政策,量化分析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和原因。②报告期各期末应收票据对应业务形成时间,相关收入确认的具体依据,期后票据结算或背书情况等相关信息。③公司以汇票作为结算方式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情况,如存在差异,补充披露差异原因。④公司对报告期收取

的承兑汇票的风控措施及有效性。⑤报告期各期公司是否存在到期无法兑付汇票的情形,如有,补充披露具体情况、原因及后续处理措施等。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说明:①结合各期末欠款客户收入确认具体依据,核查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提前确认收入情形。②补充说明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政策制定依据,报告期各期是否足额计提坏账准备及依据。③补充说明公司报告期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收取、转让、贴现、兑现金额,选用不同处理方式的一般原则、决策程序及相关内控措施,对已背书或贴现票据后续管理方式及有效性,各期末已贴现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金额,相关会计处理及合规性。④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各期末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核查方式、各方式下核查客户家数、标的选择方法、核查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占比、核查结果,对存在差异或未确认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

(3)存货真实性及跌价准备计提谨慎性。根据招股说明书,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2,735.24万元、28,469.23万元和34,240.57万元,占当期期末流动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0.62%、25.42%和23.93%。请发行人:①结合公司材料采购、生产、各种销售模式下销售占比及销售周期等相关因素,详细说明并量化分析公司报告期各期存货中原材料、在产品、发出商品、库存商品数量、金额、周转率的合理性。②说明各期末库存商品的具体状态、存放地点、

存放地权属、盘点过程等相关信息。③说明公司各期末发出商品余额变化情况及原因,对发出商品控制措施及有效性。

④说明公司各期末各类存货的库龄情况,跌价准备测试及计提情况。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①详细核查并说明各期末存货具体构成、数量、金额合理性。②补充说明存货中库存商品与当期结转营业成本部分产品单位成本的比较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

③补充说明各期末发出商品未及时确认成本的原因、期后收入确认情况及与项目进展匹配性,从产品发出到收入确认时间分布情况等,发行人是否存在通过调节发出商品金额及进度实现收入跨期调节情形。④结合各期末公司存货库龄情况及产品更新换代周期,补充说明各期末公司存货跌价准备测试情况,计提是否充分。⑤补充说明中介机构对各期末存货数量具体核查过程、结论,包括但不限于对原材料、在产品、库存商品、发出商品的具体核查方法、过程、结果,对存在差异部分的替代核查程序,并说明相关核查是否充分。⑥结合前述核查,详细说明公司各期末存货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4)政府补助。报告期内,发行人在补贴款。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各项政府补助等资金的内容、依据和到账时间,说明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损益或递延收益的划分标准、依据和金额,递延收入摊销年限确认的依据。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5)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请发行人说明:①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是否属于闲置资产、是否存在减值迹象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并与同行业上市公司进行对比分析,说明发行人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合理性以及折旧计提的充分性。②报告期内各年末固定资产的盘点情况以及是否存在盘亏、毁损、存在故障、相关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闲置不用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固定资产出现资产减值的情形,是否存在应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未足额计提的情况。③20万吨/年特种聚醚产品项目、年产34万吨聚氨酯系列产品扩建项目和16万吨/年聚氨酯系列产品项目(二期)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投资内容、拟投资金额、累计投资额、计划工期、工程进度、累计及当期利息资本化的情况、资金来源、成本归集情况以及上述归集是否包含与该项目无关的支出,工程完工后的具体用途以及对发行人的影响。④期末是否对在建工程实施盘点,工程进度与预计进度是否相符;是否存在提前或推迟结转固定资产的情形。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①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核查并说明发行人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②详细说明对报告期固定资产的监盘程序、监盘比例及监盘结果,是否存在虚构资产的情况,请详细说明核查过程。③请说明报告期内固定资产减值测算的过程和计算方法,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6)现金流量表。请发行人说明:①支付的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中付现销售及管理费用,客户罚款、员工借

款等产生原因及明细。②报告期内售后租回业务明细。③交易性金融资产交易产品种类、投资收益率等明细情况。④远期外汇业务明细及风险控制有效性。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进一步核查发行人净利润与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差异的原因。

(7)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税收缴纳合规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明细及相关税费缴纳情况。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募集资金运用及其他事项

问题17.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根据招股说明书,本次募投项目拟使用募集资金50,000.00万元。其中,35,000.00万元用于年产34万吨聚氨酯系列产品扩建项目,15,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1)“年产34万吨聚氨酯系列产品扩建项目”新增产能消化措施。根据招股说明书,本项目拟新增聚酯16万吨/年、TPU6万吨/年、微孔弹性体2万吨/年、粘合剂4万吨/年、CPU5万吨/年、分离TDI1万吨/年产能。请发行人:①结合报告期内整体产能利用率较低的原因说明扩建前述产品生产能力的原因及合理性。②结合前述拟扩建产品的目标领域和潜在客户,报告期内的产销情况、产成品库存,市场上同类产品的供求情况,公司相应产品的技术含量及竞争优势等,说明本次募投形成新增产能后的消化措施,相关产品是否存在产能过剩的情况,公司是否存在过度投入或扩产的情形,如有,请充分揭示相关风险;并说明如发行当年每股

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下降,公司拟采取哪些措施提高未来回报能力。③补充披露募投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及详细测算依据,说明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是否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结合固定资产增加的规模,说明募投项目建成投产后每年新增折旧摊销费及占发行人最近一年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并提示相关风险。

(2)补充流动资金合理性。请发行人:①说明用于“年产34万吨聚氨酯系列产品扩建项目”中流动资金3,000.00万元与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区别。②结合生产经营计划、营运资金需求,报告期各期末货币资金情况、应收账款管理政策、资产负债率情况、分红情况、理财产品支出情况,以及资金需求的测算过程与依据,披露补充流动资金的具体用途及合理性,资金规模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与发行人现有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发展目标等相适应。

③募集资金管理运营安排,募资后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8.发行底价及稳价措施

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发行底价为15.94元/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993.27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发行后总股本预计不超过29,113.27万股(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停牌前一交易日股票价格为18.43元/股。自公司股票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则公司及相关主体将启动稳价措施。

请发行人说明:发行底价的确定依据、合理性、与停牌前交易价格的关系、对应的发行前后市盈率情况;现有股价稳定预案能否切实有效发挥稳定作用。请结合企业投资价值,综合分析说明现有发行规模、发行底价、稳价措施等事项对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问题19.其他信息披露问题

(1)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认定准确性。根据招股说明书,徐冯逸如任公司董事职务,系实际控制人徐军之女,未认定为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请发行人:

①结合公司章程、协议安排、发行人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出席会议情况、表决过程、审议结果、董事提名和任命等)、董事会(重大决策的提议和表决过程等)、发行人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徐冯逸如与实际控制人的亲属关系、在发行人的任职情况、持股比例情况,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一致行动人认定相关规定,说明未将上述人员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或一致行动人的理由是否充分、合理。

②说明徐冯逸如及其近亲属对外投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及其客户、供应商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业务或资金往来,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是否对发行人构成竞争关系,是否存在通过实际控制人认定规避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监管要

求的情形。

(2)股权代持及清理的情况。根据招股说明书及保荐工作报告,发行人部分董监高存在股份代持情况。请发行人说明:①股份代持相关主体取得发行人股份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出让人、转让背景和原因、转让价格及定价合理性,被代持人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涉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委托持股情形;发行人及实际控制人与代持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业绩对赌、股权回购等其他利益安排。②代持清理中相关转让款、资金是否已经支付,是否为自有资金支付,是否与相关主体自身支付能力相匹配,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3)社保及劳动用工合规性。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各期社保、公积金的缴纳情况,是否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是否存在应缴未缴的情形,如补缴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及相应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存在劳务派遣、劳务外包或外协等用工情形,报告期内的劳动用工是否合法规范,是否存在因劳动用工被行政处罚的风险。

(4)关于不动产及房产证办理及房屋租赁瑕疵。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及子公司东大聚氨酯、东大化学合计持有22项住宅房产,发行人及子公司一诺威新材料、东大聚氨酯、东大化学部分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被抵押;发行人部分车间、仓库等建筑物暂未取得房产证书,且承租的房产存在未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手续、部分实际用途与规划用途不一致、部分

出租方未能提供该等房屋所有权证及购房合同等权属证明文件等情形。请发行人说明:①发行人住宅房产占固定资产的比例,住宅房产的建造时间及具体使用用途,是否位于发行人厂区附近,是否用于出租、出售,是否为投资性房地产,发行人持有较多住宅房产的原因。②发行人不动产抵押对应的主债务合同主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债务金额、债务期限、资金用途等,发行人的偿债能力,如无法偿还相关债务是否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③相关权属证书的办理进展,取得权证是否存在障碍,相关权属是否存在纠纷,是否存在被要求拆除的法律风险,对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是否存在不利影响。④租赁房屋是否存在不能续租的风险;如需更换租赁房产,是否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除上述问题外,请发行人、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对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6号——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招股说明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47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申请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行)》等规定,如存在涉及股票公开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要求、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影响投资者判断决策的其他重要事项,请予以补充说明。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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