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作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香港全胜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认为:全胜(香港)有限公司为公司全资子公司,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控制范围内。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同意公司本次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珠海全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