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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31

公司部监管函〔2022〕第 110 号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显示,你公司存在会计差错更正及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公告显示,聚宝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宝行”)所持你公司股份作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未实现业绩承诺事项的补偿款,在你公司于2020年4月27日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的审核报告》中予以确认,你公司就聚宝行所持股份所确认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应在2019年12月31日后转为其他权益工具,并不应在2020年、2021年核算该等股份的后续公允价值变动。由此,你公司对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等进行了差错更正。其中,你公司就2021年度报告中调减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33亿元,对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影响金额为1.13亿元,占你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披露净利润的25.49%。

公告同时显示,你公司子公司张家港市合力能源发展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合力能源”)持有张家港华兴合力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合力”)30%股份。2019年2月28日,因建设管道实施集中供热需要,合力能源以借贷形式向华兴合力提供管网建设资金4800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前述借款资金余额为2500万元,占你公司2021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0.76%。你公司未就前述对外借款履行上市公司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2.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以及《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4.3条的规定。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2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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