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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远股份: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31

证券代码:300210 证券简称:森远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5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2022年4月29日,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并于2022年5月16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补充公告》。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5月31日(星期二)下午13: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上午9:15-9:25 ,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3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二楼国际会议厅。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郭澎岳先生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8、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6人,代表公司股份135,668,0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179%。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3人,代表公司股份135,095,15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99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公司股份572,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83%。

(4)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8人,代表公司股份2,178,98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00%。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会议上进行了述职汇报。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1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7、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1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5,566,5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52%;反对10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77,48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3419%;反对101,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58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文亮、卞振华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 北京观韬中茂律师事务所关于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鞍山森远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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