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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昌鱼: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31

上证公监函〔2022〕0063号

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

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李 涛,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 龙,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曾会明,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茹祥安,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唐林林,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经查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2年1月28日,就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业绩预告事项发出《关于对湖北武昌鱼有限公司有关业绩预告事项的问询函》(上证公函【2022】0096号),主要涉及大豆委外加工业务收入是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附件第七号《财务类退市指标:营业收入扣除规定》规定的扣除事项,该事项涉及公司股票是否将被终止上市的判断及相关风险,对公司及投资者预期影响重大。截至2022年3月29日,公司以相关事项尚需进一步论证和确认等为由,已申请7次延期回复。此外,本所

已于2022年3月15日向公司发送监管工作函,督促公司及相关主体尽快完成问询函回复。直至3月30日晚间,公司才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综上,针对本所涉及上市地位相关财务重大事项问询,公司多次未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回复且无正当理由,经多次延期及监管督促才予以回复,问询回复不及时。

公司业绩预告、财务数据相关事项,涉及公司2021年营收扣除等重大信息,涉及公司股票是否将被终止上市的判断及相关风险,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进行披露。本所问询含要求公司回复说明业绩预告相关会计处理是否合理等信息,上述信息直接影响到投资者对公司股票是否因财务数据被实施退市等重大事项的判断,公司在没有客观、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多次延期回复问询,并经多次监管督促后才予以回复,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3条、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就上述违规事实和公司其他违规行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已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时任董事李涛(任期2021年1月8日至今)、时任董事刘龙(任期2021年1月8日至今)、时任独立董事曾会明(任期2021年1月8日至今)、时任独立董事茹详安(任期2021年1月8日至今)和时任独立董事唐林林(任期2021年1月8日至今)作为公司董事会成员,未勤勉尽责,未按规定积极配合监管,未按问询函要求及时核实、回复相关重大事项,对公司违规行为承担一定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4.3.5条、第13.1.4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部做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李涛、时任董事刘龙、时任独立董事曾会明、时任独立董事茹详安和时任独立董事唐林林予以监管警示。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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