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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力锂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31

证券代码:833757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3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92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1,93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列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延长有效期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中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之日起24个月,即将于 2022 年 6 月19 日到期。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已经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

2022年第9次审议会议审核通过,鉴于《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中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发行上市的顺利推进,公司拟将上述《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决议有效期自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19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内容不变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925,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期限为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之日起24个月,即将于2022年6月19日到期。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已经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2022年第9次审议会议审核通过,鉴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中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发行上市的顺利推进,公司拟将上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19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内容不变。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925,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此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议案关于公司1,938,000100.00%00.00%00.00%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延长有效期的议案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褚逸凡、郭琳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 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3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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