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3757 证券简称:天力锂能 主办券商:太平洋证券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5月3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三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网络投票 □其他方式投票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0,92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67%。其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持有表
决权的股份总数1,93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2%
(三)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股东大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列席3人;
3.公司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延长有效期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中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为公司 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之日起24个月,即将于 2022 年 6 月19 日到期。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已经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
2022年第9次审议会议审核通过,鉴于《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中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发行上市的顺利推进,公司拟将上述《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决议有效期自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19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内容不变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925,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二) 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9日召开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本次发行上市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具体事宜的授权期限为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上市相关议案之日起24个月,即将于2022年6月19日到期。公司本次发行上市事项已经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委2022年第9次审议会议审核通过,鉴于《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中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为确保本次发行上市的顺利推进,公司拟将上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相关授权有效期自原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到期之日起延长12个月,即有效期延长至2023年6月19日。除延长上述有效期外,本次发行上市的其他内容不变。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50,925,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此议案不涉及关联交易,无需回避表决。
(三)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序号 | 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票数 | 比例 | ||
议案 | 关于公司 | 1,938,000 | 100.00% | 0 | 0.00% | 0 | 0.00% |
一 |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议案延长有效期的议案 |
三、 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褚逸凡、郭琳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一) 经与会股东签字确认的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新乡天力锂能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