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92 号
广东因赛品牌营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披露的《关于财务信息的更正公告》及更新后的《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显示,因对原按照总额法确认收入的业务修正为按照净额法核算,你公司分别调减2021年第一季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的营业收入2,830.18万元、16,509.43万元、19,018.48万元,占更正前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19.03%、36.46%、29.85%。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