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国浩京证字[2022]第0382号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92.77%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2010年8月16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兴业能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2013年3月18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2021年7月19日,上市公司召开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的议案》,修定了《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与本次交易的相关方均采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与相关方签订了保密协议,限定相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确保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之内。
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此外,上市公司还制作了本次交易的进程备忘录,记载本次交易的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了上报。
三、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
1、上市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定了《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2、在本次交易中,上市公司按照《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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