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交易对方”)持有的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92.7708%的股权(以下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截至本说明出具日,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各交易对方及交易对方的主要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标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本次资产重组提供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未曾因涉嫌与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未结案,最近36个月内未曾因与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重大资产购买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特此说明。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