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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广汇物流”)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铁路公司”)
92.7708%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广汇物流对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情况进行核查,说明如下: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所称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资产交易,包括:(一)与他人新设企业、对已设立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二)受托经营、租赁其他企业资产或者将经营性资产委托他人经营、租赁;(三)接受附义务的资产赠与或者对外捐赠资产。”
本次重组前12个月内发生的资产交易的具体情况如下:
2021年7月19日,广汇物流第十届董事会2021年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收购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子公司新疆亚中物流商务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亚中物流”)拟以现金方式购买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汇房产”)持有的新疆格信投资有限公司65%的股权。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中盛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以2021年6月30日为基准日,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确定标的股权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15,876.57万元。以评估价值为基准,双方确定本次股权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15,876.57万元。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述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办理完毕。
经核查,除上述交易外,上市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未发生其他重大资产交易行为。上市公司收购新疆格信投资有限公司的交易对方广汇房产,与本次交易对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均属于新疆广汇实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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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下企业。因此前述交易属于《重组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交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控制的情形,需纳入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累积计算范围。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本次交易已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本次交易在与前次交易累积计算口径下仍然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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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12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签名: | |||
徐峰 | 徐学景 |
五矿证券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