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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广汇物流”)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铁路公司”)
92.7708%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管理办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下简称“《内容与格式准则26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规定要求,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股票交易自查报告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自查期间
上市公司未就本次交易安排股票停牌,广汇物流于2022年5月30日首次披露《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
根据《重组管理办法》、《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上交所的相关要求,本次自查期间为上述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前六个月至重组报告书披露之前一日止(以下简称“本次自查期间”)。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核查范围
本次自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本次交易的标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本次交易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等。
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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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自查范围内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查询期间为2021年11月27日至2022年5月27日),在2021年11月27日至2022年5月27日期间,上述纳入本次交易核查范围内的自然人及机构存在以下买卖广汇物流或广汇能源股票的情形:
序号 | 姓名 | 职务/身份 | 交易记录 | ||||
日期 | 变更摘要 | 股票名称 | 变更股数(股) | 结余股数(股) | |||
1 | 鲍乡谊 | 广汇物流董事 | 2022年3月10日 | 买入 | 广汇能源 | 2,300 | 2,300 |
2022年3月21日 | 卖出 | 广汇能源 | 2,300 | - | |||
2 | 徐云 | 广汇能源法务总监 | 2021年12月14日 | 买入 | 广汇物流 | 6,000 | 6,000 |
2021年12月22日 | 卖出 | 广汇物流 | 1,000 | 5,000 | |||
3 | 樊荣 | 标的公司董事 | 2021年11月1日 | 买入 | 广汇能源 | 35,200 | 35,200 |
2021年11月2日 | 买入 | 广汇能源 | 24,500 | 59,700 | |||
2021年11月17日 | 买入 | 广汇能源 | 20,000 | 79,700 | |||
2021年11月30日 | 买入 | 广汇能源 | 4,400 | 84,100 | |||
2021年12月8日 | 卖出 | 广汇能源 | 84,100 | - | |||
2022年1月4日 | 买入 | 广汇能源 | 10,000 | 10,000 | |||
2022年1月7日 | 买入 | 广汇能源 | 60,400 | 70,400 | |||
2022年1月14日 | 买入 | 广汇能源 | 22,100 | 92,500 | |||
2022年1月24日 | 买入 | 广汇能源 | 23,700 | 116,200 | |||
2022年2月7日 | 买入 | 广汇能源 | 38,400 | 154,600 | |||
2022年2月22日 | 卖出 | 广汇能源 | 77,300 | 77,300 | |||
2022年2月23日 | 买入 | 广汇能源 | 107,000 | 184,300 | |||
2022年2月24日 | 卖出 | 广汇能源 | 184,300 | - | |||
4 | 李刚 | 标的公司总经理 | 2022年3月4日 | 买入 | 广汇能源 | 5,000 | 5,000 |
2022年3月4日 | 卖出 | 广汇能源 | 5,000 | - | |||
2022年3月7日 | 买入 | 广汇能 | 5,000 | 5,000 |
2-4-4-3源
源 | |||||||
2022年3月7日 | 卖出 | 广汇能源 | 5,000 | - | |||
2022年3月8日 | 买入 | 广汇能源 | 5,000 | 5,000 | |||
2022年3月8日 | 买入 | 广汇能源 | 5,000 | 10,000 | |||
2022年4月6日 | 买入 | 广汇能源 | 15,000 | 25,000 | |||
2022年4月15日 | 卖出 | 广汇能源 | 25,000 | - | |||
2022年4月26日 | 买入 | 广汇能源 | 10,000 | 10,000 | |||
2022年4月26日 | 卖出 | 广汇能源 | 10,000 | - | |||
5 | 崔瑞丽 | 广汇物流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 2022年4月25日 | 买入 | 广汇能源 | 5,600 | 5,600 |
四、有买卖行为主体出具的说明
1、鲍乡谊买卖情况说明
鲍乡谊出具声明:“自查期间,本人分别于2022年3月10日和2022年3月21日买入和卖出广汇能源股票。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广汇能源的股票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广汇能源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未获知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获取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3)若上述买卖广汇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广汇能源。(4)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2、徐云买卖情况说明
徐云出具声明:“自查期间,本人分别于2021年12月14日和2021年12月22日买入和卖出广汇物流股票。
本人承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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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广汇物流的股票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广汇物流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未获知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获取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3)若上述买卖广汇物流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广汇物流。(4)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3、樊荣买卖情况说明
樊荣出具声明:“自查期间,本人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买卖广汇能源股票。
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广汇能源的股票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广汇能源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未获知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获取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3)若上述买卖广汇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广汇能源。(4)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4、李刚买卖情况说明
李刚出具声明:“自查期间,本人于2022年3月至2022年4月期间买卖广汇能源股票。
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广汇能源的股票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广汇能源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未获知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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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存在获取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3)若上述买卖广汇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广汇能源。(4)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5、崔瑞丽买卖情况说明
崔瑞丽出具声明:“自查期间,本人于2022年4月25日买卖广汇能源股票。本人承诺如下:
(1)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广汇能源的股票系其依据对证券市场、行业的判断和对广汇能源投资价值的认可而为,纯属个人投资行为,与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关系。(2)本人在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时未获知本次重组的相关事项,不存在获取本次重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3)若上述买卖广汇能源股票的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证券主管机关颁布的规范性文件,本人愿意将上述自查期间买卖股票所得收益上缴广汇能源。(4)本人对本承诺函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并保证本承诺函中所涉及各项承诺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之情形。”
根据上述自查报告和交易各方出具的承诺函,上述相关人员在自查期间买卖广汇物流或广汇能源股票的行为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
除上述情况外,根据交易各方提交的自查报告,在自查期间,本次交易核查范围的相关主体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或交易对方股票的情况。上市公司和交易对方将在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后立即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的申请,不排除存在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其他情形。
五、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根据各方提供的《自查报告》和交易各方出具的承诺函,在自查期间,除本核查意见“三、本次交易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情况”所列情形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存在买卖股票的行为。上述买卖上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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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股票系基于对公开市场信息的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属于利用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进行的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法律障碍。上市公司将在本次重组报告书披露后向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交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股票交易情况的申请,不排除存在相关人员买卖股票的其他情形。(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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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项目主办人签名: | |||
徐峰 | 徐学景 |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2022年5月 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