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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
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情形的核查意见
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广汇物流”)拟以支付现金方式收购新疆红淖三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或“铁路公司”)
92.7708%的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以及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不存在因涉嫌与本次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36个月内不存在因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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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五矿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项目主办人签名: | |||
徐峰 | 徐学景 |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