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股份回购
的措施和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就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本次发行”)招股说明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制订了《关于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形之股份回购和股份买回的措施和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公司将采取如下措施依法回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1、若在投资者缴纳本次发行的股票申购款后至股票尚未上市交易前的时间段内发生上述情况,对于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按照投资者所缴纳的股票申购款加计该期间内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对已缴纳股票申购款的投资者进行退款。
2、在本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后发生上述情况,本公司将依法回购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回购价格为发行价格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若公司股票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回购的股份包括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及其派生股份,发行价格将相应进行除权、除息调整),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实施。上述回购实施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如因公司招股说明书被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
公告编号:2022-056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在该等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认定后,本公司将本着主动沟通、尽快赔偿、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按照投资者直接遭受的可测算的经济损失,选择与投资者和解、通过第三方与投资者调解和设立投资者赔偿基金等方式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4、本公司承诺在按照上述安排实施退款、回购及赔偿的同时,将积极促使本公司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主体按照其相关承诺履行退款、购回及赔偿等相关义务。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