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下李朗社区联李东路8号赛为大楼A101至15楼;
周勇,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
刘诚,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宁群仪,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
翟丹梅,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经查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赛为”)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1年5月12日,*ST赛为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回复》显示,深圳前海俊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前海俊涵”)系*ST赛为董事宁群仪近亲属控制的企业。2022年2月11日,*ST赛为披露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回复的公告》显示,2017年8月至2021年4月,*ST赛为与前海俊涵之间无商业实质的关联往来3,224万元构成了*ST赛为对前海俊涵的财务资助,该部分款项以及资金使用利息已全部收回。
*ST赛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7.2.12条的规定。
*ST赛为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周勇,董事、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宁群仪,时任财务总监刘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4.2.2条的规定,对*ST赛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ST赛为时任财务总监翟丹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的规定,对*ST赛为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2.4条、第12.6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时任总经理周
勇,董事、副总经理、时任财务总监宁群仪,时任财务总监翟丹梅,时任财务总监刘诚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周勇、刘诚、宁群仪、翟丹梅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