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朗科科技: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30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的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涉及公司“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ZL99117225.6)的中国发明专利,审查结论为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现将本案详情公告如下: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请求人:百望金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望金赋”)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清路 68 号院 2 号楼 2 层 07 室

被请求人: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案专利:“用于数据处理系统的快闪电子式外存储方法及其装置”(专利号为 ZL99117225.6,以下简称“99 专利”)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送达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2021 年 3 月 18日,百望金赋针对本公司 99 专利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形式审查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的有关规定准予受理。详情请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于2021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37)。

该案件于2021年9月16日进行了线上口头审理。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2022 年 5 月 25日,公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送达的《无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审查结论为维持专利权全部有效。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三、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99 专利系公司作为申请人于 1999 年 11 月 14 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于 2002 年 7 月 24 日发布授权公告,并颁发发明专利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99 专利已经于 2019年 11 月 14 日期满终止。

截至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公司 99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共 18 次(含本次),其中 13 次申请人撤回无效宣告请求,5次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公司 99 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亦以(2009)高行终字第 1386 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维持公司 99 专利的专利权全部有效。本次争议所涉及的 99 专利为公司基础性专利之一,有较强的稳定性,对公司专利运营较为重要。 由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已结案,本次决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第55781号,发文序号:

2022051201537470)。

特此公告。

深圳市朗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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