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光华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长光华芯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23号),公司获准以首次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390.0000万股,发行价格为80.8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3,912.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20,295.08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53,616.92万元。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衡验字(2022)00037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户监管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高功率激光芯片、器件、模块产能扩充项目 | 59,933.25 | 59,933.25 |
2 | 垂直腔面发射半导体激光器(VCSEL)及光通讯激光芯片产业化项目 | 30,504.81 | 30,504.81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4,365.51 | 14,365.51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0 | 30,000.00 |
合计 | 134,803.57 | 134,803.57 |
三、新增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
公司募投项目之“高功率激光芯片、器件、模块产能扩充项目”以及“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实施主体为公司,为满足募投项目实际开展需要,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和优化资源配置,公司将新增全资子公司苏州长光华芯半导体激光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激光研究院”)为以下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除此以外,项目的投资方向、投资总额、实施内容等均不发生变化。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主体(本次新增前) | 实施主体(本次新增后) |
1 | 高功率激光芯片、器件、模块产能扩充项目 | 长光华芯 | 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 |
2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长光华芯 | 长光华芯、激光研究院 |
激光研究院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 苏州长光华芯半导体激光创新研究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505MA1W61EQ51 |
注册地址 | 苏州市高新区昆仑山路189号科技城工业坊A区2号厂房-102、2号厂房-2-203 |
法定代表人 | 闵大勇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资本 | 500万元人民币 |
经营范围 | 光电器件及系统的研发、开发、封装、销售;并提供相关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股权结构 | 长光华芯持有其100%的股权 |
公司将采用无息借款方式向全资子公司激光研究院提供所需资金,专项用于“高功
率激光芯片、器件、模块产能扩充”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具体借款时间和额度将根据项目实施需要确定。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保证募集资金安全,激光研究院将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公司、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公司将监督激光研究院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公司将根据相关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将激光研究院纳入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以实施募投项目系基于募投项目的实际开展需要,是为了使募投项目的实施更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布局,有效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果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质量,结合公司实际经营需要,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方向和建设内容,符合募集资金使用安排。公司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通过借款方式具体划转募投项目实施所需募集资金,是根据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审议程序及专项意见说明
(一)本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议案无需股东大会批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符合公司经营管理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管理效率和后期运营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等符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是公司根据内部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作出的谨
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募投项目实际情况,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履行了必要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鉴于此,我们一致同意该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上述事项。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时 锐 朱 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