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
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保荐机构”)作为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光华芯”、“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长光华芯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423号),公司获准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3,900,000股,每股面值1.00元,发行价为每股人民币80.80元。
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739,120,000.00元,扣除保荐承销费用(含税)人民币195,935,769.60元后实际到位资金为人民币2,543,184,230.40元,已由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汇入本公司指定账户。
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发行费用合计202,950,775.95元(不含增值税),其中保荐承销费用186,260,160.00元(不含增值税),已从募集资金总额中扣除了184,845,065.66元,自有资金支付了1,415,094.34元;其他发行费用为16,690,615.95元(不含增值税),其中2,971,509.41元(不含增值税)已由自有资金支付。截至2022年3月30日止,上述由本公司自有资金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人民币4,386,603.75元(不含增值税),本次拟用募集资金一并置换。
上述募集资金实际到位情况经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天衡验字(2022)00037号《验资报告》。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项目投资总额 | 拟用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1 | 高功率激光芯片、器件、模块产能扩充项目 | 59,933.25 | 59,933.25 |
2 | 垂直腔面发射半导体激光器(VCSEL)及光通讯激光芯片产业化项目 | 30,504.81 | 30,504.81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4,365.51 | 14,365.51 |
4 | 补充流动资金 | 30,000.00 | 30,000.00 |
合计 | 134,803.57 | 134,803.57 |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以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置换先行投入的自筹资金。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情况
(一)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情况及置换安排
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根据项目进展情况使用自筹资金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了先行投入。截至2022年3月30日,公司以自筹资金人民币15,027.96万元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中,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 | 项目投资总额 | 截至2022年3月30日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金额 | 本次置换金额 |
1 | 高功率激光芯片、器件、模块产能扩充项目 | 59,933.25 | 6,141.08 | 6,141.08 |
2 | 垂直腔面发射半导体激光器(VCSEL)及光通讯激光芯片产业化项目 | 30,504.81 | 6,572.29 | 6,572.29 |
3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14,365.51 | 2,309.58 | 2,309.58 |
合计 | 104,803.57 | 15,027.96 | 15,027.96 |
(二)自有资金已支付发行费用情况及置换安排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人民币20,295.08万元,其中保荐及承销费用18,626.02万元,其他发行费用人民币1,669.06万元。截至2022年3月30日,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438.66万元,本次拟置换438.66万元。
四、相关决策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本事项履行的审批程序
公司于2022年5月30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时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事项。
(三)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
(四)注册会计师鉴证情况
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出具天衡专字(2022)01050号《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认为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天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以自筹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的情形,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苏州长光华芯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时 锐 朱 辉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