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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诚精密: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3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山东联诚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在查阅有关规定后,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了认真细致地核查,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此事项发表相关说明和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

2、本次54名激励对象的62.40万股限制性股票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解除限售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4、董事吴卫明、马继勇先生属于《激励计划》受益人,回避了对该议案的表决。

经审核,我们认为:同意公司在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届满后,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54名激励对象按《激励计划》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张志勇 刘 震 马凤举

2022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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