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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阳光: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31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江苏阳光”)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2022】63号《关于对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存货披露不准确。你公司对于向河北宇腾羊绒制品有限公司采购的部分原材料存在提前确认存货的情形,2021年半年报、三季报提前确认存货涉及金额均为8716.82万,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四条的规定。

二、财务核算不规范导致披露的部分财务数据不完全准确。一是你公司按品号确认收入,却按产品品类进行成本核算,导致成本结转与收入确认金额不配比,成本信息与公司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76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二是计算库存商品(面料)的存货跌价准备时,你公司以品类为基础,对存货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不区分品号进行平均计算,并将所有库存均按12月平均售价计量可变现净值,未考虑是否为执行销售合同而持有,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财会【2006】3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三、你公司2013-2020年定期报告中未披露控股股东江苏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向你公司无偿转让“阳光”牌商标的首发承诺事项及履行情况,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证监会公告【2013】55号)第八条的规定。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你公司相关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不完整,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方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强化合法合规意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在收到本措施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将按照《决定书》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相关工作。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阳光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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