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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电气: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31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因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完毕,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进行调整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不会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和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就本激励计划第一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设置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

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1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23.775万股(调整后)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在第一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前述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由于获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公司本次作废部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做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合计7,500股(调整后)不得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四、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我们认为:

(一)公司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等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归属的情形;

(二)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归属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激励计划设置的归属安排(包括归属期、归属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归属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145名激励对象所涉63.3375万股(调整后)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在第一期内按规定进行归属,同意公司为前述激励对象办理相应的归属手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四川英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饶 洁 张 宇 范永军

2022年5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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