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业绩的承诺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暨拟回购并注销股份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业绩承诺方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暨拟回购并注销股份的议案》,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先详细审阅了与本事项有关的材料,并听取了管理层的说明。公司根据与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际集团”)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规定,拟按总价1元的价格回购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国际集团”)应补偿的股份1,267,227股并予以注销,同时公司拟按协议规定收回东方国际集团前述补偿股份在业绩承诺期内对应的上市公司现金分红117,852.11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议案需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业绩补偿方案是根据公司与东方国际集团签署的《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和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方国际集团上海市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专项审核报告》(天职业字[2022]22595号)制定的。本次业绩补偿方案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保障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涉及公司控股股东东方国际集团对公司进行业绩补偿,公司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制度》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史敏吕毅陈子雷
2022年5月30日